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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项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为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相关情况

根据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提供的《告知函》:

2023年7月12日,网营物联(杨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营物联杨凌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杨凌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亿元。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以其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杭州网营物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营物联控股集团”)以其所持有的网营物联杨凌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富春控股集团、网营物联控股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各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4年5月8日,因网营物联杨凌公司未及时偿付本息,长安银行杨凌支行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立案,富春控股集团、网营物联控股集团、网营物联杨凌公司、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各方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金额为298,250,000.00元(该金额为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实际执行标的金额以后续收到的执行文书为准)。同时,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人被出具了《限制消费令》,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妥善处理,尽快化解偿债风险,如后续有进一步解决方案或其他风险,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已督促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相关风险提示

实际控制人、富春控股集团通过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张小泉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尚处于锁定期,其所持有的99.90%的股份已被质押。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暂不存在被冻结或被执行的情况。

如果实际控制人不能妥善解决债务纠纷、资信情况进一步恶化或引发其他诉讼,将可能导致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强制执行或轮候冻结,届时公司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若债权债务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进一步恶化或引发其他诉讼,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同时,如债务人在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后仍未能及时清偿,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樟生先生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之一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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