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R丹邦1: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公告编号:2024-010证券代码:400133 证券简称:R丹邦1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深证上〔2024〕354号收到日期:2024年5月8日生效日期:2024年5月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措施类别:纪律处分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内容:

当事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刘萍,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谢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邓建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任琥,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文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龚艳,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公告编号:2024-010周鸾斌,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殷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莫珊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查明的事实,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在公司股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丹邦科技通过伪造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成品出仓单、客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的方式虚构境外销售业务,并利用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构建资金循环。通过上述方式,丹邦科技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86,650,693.95元、282,550,216.97元和111,192,624.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4.32%、82.59%和82.58%。按照上述期间平均毛利率计算,丹邦科技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75,444,210.50元、119,999,077.15元和44,777,269.8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1%、744%和3637%。丹邦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丹邦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丹邦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时任董事刘文魁、时任独立董事龚艳、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监事殷鹰、时任监事周鸾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丹邦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莫珊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时任监事谢凡、时任财务负责人邓建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时任董事刘文魁、时任独立董事龚艳、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时任监事周鸾斌、时任监事殷鹰、时任董事会秘书莫珊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谢凡和邓建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对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纪律处分为公司前任高管人员,目前对公司财务方面情况未产生重大影响 。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354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