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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50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0: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005,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80,649股的63.0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5,6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80,649股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5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80,649股的0.453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4,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80,649股的0.48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1,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80,649股的0.0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2,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80,649股的0.453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74,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反对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8426%;反对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157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91%;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0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0,400,000股)、关联股东林光耀(持有股份3,192,000股)、关联股东林光成(持有股份663,000股)、关联股东林强(持有股份660,000股)、关联股东徐晓巧(持有股份474,750股)、关联股东王凤(持有股份90,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479,75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8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3%;反对11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9770%;反对117,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02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16%;反对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晶、徐成珂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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