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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晓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股东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6,167,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85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410,44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71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1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23,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26,648,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2%。

3、公司关联股东李建军、冯忠波、童太峰、王炎峰、章周虎、徐燕高、徐志杨未以股东身份出席,未参与本次会议的投票。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2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2,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52,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56%;反对8,883,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4%;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8,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08%;反对8,883,8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135%;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51,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格力电器持有公司409,774,8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2,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1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9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1%;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696%;反对8,970,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00,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58%;反对8,967,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6,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820%;反对8,967,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15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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