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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

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电话:(

)65219696传真:(

)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

的专项核查意见致: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缆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长俞涛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情况(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10号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10号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增持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出具核查意见;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核查意见的依据;

5.增持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

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增持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俞正元先生之子俞涛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增持人的身份信息如下:

俞涛先生,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110107************。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俞正元先生持有长缆科技35.47%的股份并担任董事,俞涛先生担任长缆科技董事长。俞涛先生系俞正元先生之子。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俞正元先生与俞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俞涛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俞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498,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7%,

(二)本次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人计划自2023年12月18日起6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增持人自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增持金额10,085,623.28元。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告知函,截至2024年5月10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完成后,俞正元先生及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210,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其中: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498,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7%;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7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0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前,俞正元先生及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68,498,834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5.47%。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俞正元先生及增持人共计持有公司69,210,834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5.84%,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低于25%,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本次增持已于2024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增持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0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王士龙:

王 羽: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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