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前款第(一)至(三)项以及第(六)项详见附件一,第(四)项详见附件二,第(五)项详见附件三。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附件一: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附件二: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知情人 身份 (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 (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或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微信、钉钉、QQ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精智达】(以下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指使、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