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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05.1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 2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 3

议案投票表决办法 ...... 5

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6

议案二: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7

议案三: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8

议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4

议案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15

议案六: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6议案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2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28

议案八: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 29

议案九: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 30

议案十: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 31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32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6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43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44

议案十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45议案十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53

议案十七: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55

议案十八: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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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均胜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并在股东大会当天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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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 9点30分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5号楼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人员:符合身份要求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议程内 容
1会议签到
2宣布股东大会开始
3宣读参会人员、股东情况
4宣读大会议案
4.1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2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9)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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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2累计投票议案
(17.0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7.01)关于补选周兴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8.0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8.01)关于补选王玉德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8.02)关于补选戴申君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5独立董事述职
6股东提问、发言
7股东表决
8大会休息、投票统计
9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律师宣读表决见证意见
11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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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投票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过程设计票和监票两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及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公司律师现场见证。监票、计票人必须全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职责直至最终投票结果宣布为止。

三、表决相关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十八项议案,其中非累积投票议案合计十六项,累积投票议案合计二项(含三小项)。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办法以下所述“股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对各议案明确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在表决票相应意见栏内打“√”,三类意见中只能选一项。若股东对某一项议案选择了两类以上的意见、股东对某一项议案未发表意见、或股东对某一项议案发表的意见无法辨认,则视为弃权。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股东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信息,并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签名。未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决票应按无效票处理,投票股东所持股份将不被计入参与相关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总数。

(3)若股东对某项议案存在回避事由,则其应在回避一栏中划“√”,不论该股东是否对该项议案发表意见,其所持股份将不被计入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总数。

(4)同一表决票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一种,若股东在参与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同时参与了网上投票,应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设投票箱,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进行投票。

五、现场投票结束后,计票、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进行清点计票。

六、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在接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结果后,计票、监票人负责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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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均胜电子2023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至“第六节 重要事项”。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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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均胜电子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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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与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重大事宜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会议的次数9次
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议题内容
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5、《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预测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9、《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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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3、《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1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主席的议案》
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1、《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关于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23年8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1、《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3年10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议事程序和决议、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能严格按照《均胜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

二、监事会监督履职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行情况及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依法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业务正常推进中。2023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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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内控制度执行良好,定期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均胜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客观公正,如实反映了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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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检查和监督。经核查,公司2023年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的监督

监事会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以往作出的承诺,对于设定期限的承诺能按约定及时履行;对于需长期履行的承诺,如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持续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

(七)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外担保主要系公司为子公司向有关银行贷款等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上述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外,公司能够对被担保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实施有效控制,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因此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此外,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监督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特点以及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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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计政策变更的监督

经核查,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均胜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参与编制或知悉定期报告、业绩预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以及董监高换届选举等内幕信息事项的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做好相应的备案与登记工作,确保公司在相关事项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不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如下情形:2023年11月1日,公司在归集划转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时,因财务人员误操作,将14,609万元募集资金划转至公司一般户。公司及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并于2023年11月3日前将14,000万元划转至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但疏漏609万元未及时转回。2024年3月,公司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时发现上述疏漏,并于3月25日将上述609万元及相关利息划转至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也及时履行了整改和纠正措施,咨询保荐人专业意见,同时组织相关员工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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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情形外,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财务监督、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为核心,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运行情况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通过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列席董事会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自身学习,通过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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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合并报表口径)

1、营业总收入:55,728,475,741.55元,同比增长11.92%;

2、营业利润:1,770,943,386.83元,同比增长507.41%;

3、利润总额:1,762,280,678.57元,同比增长267.28%;

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3,190,849.19元,同比增长174.79%;

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03,446,778.09元,同比增长219.21%;

6、基本每股收益:0.78元/股,同比增长168.97%;

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579,034,409.23元,同比增长10.82%;

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40%,同比增加5.05个百分点;

9、总资产:56,886,848,139.45元,同比增长5.13%;

10、资产负债率:66.38%,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

二、2023年度母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1、营业利润:411,276,217.57元;

2、利润总额:411,169,521.06元;

3、净利润:385,379,470.02元;

4、总资产:21,180,011,183.61元;

5、所有者权益:14,032,132,949.16元。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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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3,190,849.19元,2023年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554,285,981.70元。

综合考虑公司外部宏观经济环境、所处行业的情况及特点、自身经营模式、当前发展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债务偿还以及未来发展等各方面因素,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维持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2月29日为例,按照公司总股本1,408,701,54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645,131股后的1,407,056,412股为基数计算,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365,834,667.12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约为33.77%。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3)。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六:关于预测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预测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2023年度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对比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3年预计金额(元)2023年实际发生金额(元)
向关联方出租房产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2,399,627.602,669,629.92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8,864,316.009,158,503.00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1,744,632.001,744,632.00
小计13,008,575.6013,572,764.92
向关联方承租房产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小计--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27,990,029.6422,406,317.68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73,777.001,386,269.68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2,759,180.404,010,615.32
小计30,822,987.0427,803,202.68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2,018,500.002,473,174.45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500,000.001,856,575.90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412,376.801,360,284.57
小计4,930,876.805,690,034.92
向关联人出售商品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4,183,503.12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33,989,991.9646,581,486.88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2,758,306.06680,711.06
小计36,748,298.0251,445,701.06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76,694,362.38194,218,058.62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73,830,196.5444,818,221.79
苏州世迈常青汽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111,849,541.3691,578,542.21
小计362,374,100.28330,614,822.62
合计447,884,837.74429,126,526.20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2024年度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本次预计金额(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元)截至目前已发生金额(元)
向关联方出租房产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3,587,273.9224.132,669,629.92444,938.32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9,537,876.0064.149,158,503.001,541,840.00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1,744,632.0011.731,744,632.00-
小计14,869,781.92100.0013,572,764.921,986,778.32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29,294,677.2084.2522,406,317.684,384,740.33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203,755.703.461,386,269.68693,755.70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4,271,975.2212.294,010,615.32785,202.35
小计34,770,408.12100.0027,803,202.685,863,698.38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4,827,097.4260.072,473,174.45654,936.57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658,307.0320.641,856,575.90207,066.09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550,000.0019.291,360,284.57-
小计8,035,404.45100.005,690,034.92862,002.66
向关联人出售商品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4,183,503.12-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43,080,000.0099.3446,581,486.885,995,248.86
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287,312.400.66680,711.0647,885.40
小计43,367,312.40100.0051,445,701.066,043,134.26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187,832,826.9250.11194,218,058.621,329,165.91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87,227,205.4323.2744,818,221.798,101,891.48
苏州世迈常青汽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99,811,959.9026.6291,578,542.2116,635,326.65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小计374,871,992.25100.00330,614,822.6226,066,384.04
合计475,914,899.14429,126,526.2040,821,997.66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均胜集团”)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0181704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幢508室
成立日期2001年9月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剑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艺术品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均胜集团子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公司关系
1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韩岭古村开发有限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2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宁波均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
5宁波均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6宁波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7Joyson Europe Holding GmbH

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624,847.16
负债总额4,544,422.79
资产净额2,080,424.37
项目2022年度
营业收入5,255,096.88
净利润25,787.1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665.23

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79,846.5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81,641.79
项目2023年度
营业收入217,489.55
利润总额-28,015.6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954.57

注:均普智能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来源为《均普智能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二)其他关联方

1、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关联方名称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均胜群英”)
关联关系公司副董事长朱雪松先生在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299346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99,2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玉达
经营范围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车辆饰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充电桩、充电设施、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模具工装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加工、销售和安装;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均胜群英子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公司关系
1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Polska Sp. z o.o.关联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
2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México S.A. de C.V.
3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GmbH子公司
4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North America LLC
5长春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上海均胜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宁波均胜群英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8宁波均胜群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9宁波均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10宁波均胜饰件科技有限公司

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61,038.34
负债总额386,329.14
资产净额274,709.20
项目2023年度
营业收入511,525.23
净利润35,903.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4,717.95

2、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延锋百利得”)
关联关系公司合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11260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意路467号
成立日期2004年05月24日
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董国庆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测试、制造汽车安全系统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延锋百利得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2,848.65
负债总额394.05
资产净额22,454.60
项目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4.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03

3、苏州世迈常青汽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苏州世迈常青汽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苏州世迈常青”)
关联关系公司联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7823358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苏州市漕湖街道砚鱼浜路21号
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295.36843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娜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安全气囊、其它汽车安全装置、灭火装置及其它约束系统的气体发生剂;开发汽车安全气囊的气体发生剂;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相同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世迈常青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2,151.70
负债总额4,043.51
资产净额8,108.19
项目2023年度
营业收入8,955.91
净利润1,398.5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98.54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前次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关联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均胜群英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均胜群英(甲方)与均胜电子(乙方)于2024年3月27日签订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内容与协议目的

1.1本协议所述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内容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租赁交易;

1.2产品的种类:汽车功能件配件、饰件、电子类产品、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以及房屋租赁交易;

1.3产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的结果为准;

1.4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之签署目的系确定双方关联交易的相关重大原则事宜,故此并不对具体每笔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作出约定。上述具体每笔关联交易应由双方按照商业惯例达成书面一致或签署相关协议,该等一致或协议与本协议共同构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完整协议。

2、关联交易的定价

2.1由于所销售产品没有明确国家指导价,因此,双方同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作为关联交易之定价依据;

2.2双方制定并遵循严格的采购流程

对于一般采购业务,甲方生产部门根据客户或内部需求,从公司设备产能、生产计划、原料成本、交付时限等方面进行评估,在合格供方名录选取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公平的询价、报价、比价的流程,最后确定布点的供应商,并根据采购控制程序实施采购。甲方采购物资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生产经营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生产及检测设备、模具、工装等;B类物资为零星采购品,包括机物料、工具、模具配件、外加工等;C类为办公用品;D类为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上述关联采购同样是按照前述流程执行的,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依据合理,

价格公允。

2.3部分产品按客户指定价格采购

对于汽车主机厂指定的供应商采购业务,客户在指定采购时,配件价格亦由汽车主机厂确定,按照双方谈定的价格实施采购,符合汽车零部件的行业特点。

3、交易结算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关联交易之具体结算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予以具体确定。

4、关联交易的数额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原则上双方2024年度以下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

4.1甲方向乙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元;

4.2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00元;

4.3甲方作为承租人向乙方租赁房屋: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元;

5、成立、生效和有效期

5.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本协议的日期不一的,以批准较晚的日期为生效日);

5.2双方同意,本协议成立之后双方即开始据此履行。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协议生效时即一并确认,无需另行书面声明;

5.3若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未批准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未能生效的,则双方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至本协议确定未能生效之日期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有甲乙双方本着公允合理的原则协商安排;

5.4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各自《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若相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关联交易的数额”中的上限,双方有权决策机构须履行额外的审议程序;

5.5本协议期限为甲乙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自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发生的交易参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

6、违约责任

6.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刻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6.2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任何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与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均胜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均普智能及其子公司、延锋百利得以及苏州世迈常青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关联各方的日常经营需求,集中在房产出租/承租、接受/提供劳务、采购/出售商品范围内,属于各关联方主营业务范畴,具备商业实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坚持公平、公正以及比价原则。如该种产品有政府指导价,即采用政府指导价;若无政府指导价,有可适用行业价格标准的,依照该价格进行;如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的,产品价格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化情况、所供货物的市场供求状况、供货数量及供货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确定;若无市场价格可以依据的,由交易双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地经营发展,交易价格将依据政府指导价、行业标准、市场价格或合理利润等公平、合理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

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2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提高营运效率,公司依据章程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经营需要,具体办理申请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规模项下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和以自有资产担保等有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所有合同、文件。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八: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与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人民币

4、保费总额: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最终保费根据保险公司报价确定)

5、保险期限:1年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条件下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障人员范围、保险公司、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由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均为被保险人,因此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九: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区域、可比公司以及实际经营业绩等情况制定,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水平兼顾了资本市场、行业整体平均水平以及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为董事会提供的专业性建议或帮助。具体情况请参见《均胜电子2023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全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十: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2023年度的领薪政策为:(1)职工监事根据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以公司监事身份领取监事薪酬;(2)非职工监事不以公司监事身份领取监事薪酬,亦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具体情况请参见《均胜电子2023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融资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全部事宜。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现金分红机制、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前款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5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6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
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按照前述规定执行。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红。 1、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财务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票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如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股票股利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公司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
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如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股利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7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议案十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均联智行提供担保

为了满足在智能座舱域控制器、车载平台软件及算法、5G-V2X等业务领域在中国地区的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联智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提供5.65亿元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不涉及公司为均联智行提供新增担保)。

(二)为汽车安全事业部旗下子公司提供担保

为了促进汽车安全业务在中国地区的稳序发展,满足国内订单的交付需求,进一步提升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实现汽车安全业务的业绩改善,同时为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以低成本贷款置换高成本贷款,公司拟为汽车安全事业部旗下部分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是否有反担保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胜均安汽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0.60亿元3年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0.50亿元3年
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一般连带责任保证5.00亿元2年
上海临港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0亿元1年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5.03亿元3年
JSS HOLDING HONGKONG LIMITED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银团连带责任保证1.6亿美元等值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L2841;

4、成立时间:2016年9月7日;

5、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号楼4楼;

6、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号楼4楼;

7、注册资本:人民币67,774.0836万元;

8、法定代表人:刘元;

9、股东持股情况: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占比约86.65%,其他外部股东合计持股占比13.35%;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1、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52,375.81521,739.09
负债总额234,411.01219,339.57
净资产317,964.80302,399.52
项目2023年度 (未经审计)2023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88,336.83412,944.68
净利润27,894.0220,493.55

12、均联智行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0EE37;

4、成立时间:2017年1月20日;

5、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清逸路99号3号楼;

6、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清逸路99号3号楼;

7、注册资本:人民币107,993.058436万元;

8、法定代表人:陈伟;

9、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持有宁波均胜安全约51.7%股份,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10、经营范围:汽车安全系统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的传感器、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儿童安全座椅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66,862.501,178,006.19
负债总额740,752.22819,144.59
净资产326,110.28358,861.60
项目2023年度 (未经审计)2023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87,899.97629,286.03
净利润43,190.3436,410.56

12、宁波均胜安全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均胜均安汽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均胜均安汽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4608549R;

4、成立时间:2008年5月22日;

5、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8000号3幢一层东侧;

6、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8000号3幢一层东侧;

7、注册资本:人民币3,485.0799万元;

8、法定代表人:单津晖;

9、与本公司的关系:均胜均安为宁波均胜安全全资子公司;

10、经营范围:从事汽车技术、通信技术、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均胜均安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A4L02;

4、成立时间:2018年1月17日;

5、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崧泽大道8000号5幢;

6、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崧泽大道8000号5幢

7、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8、法定代表人:单津晖;

9、与本公司的关系:均胜安全上海为宁波均胜安全全资子公司;10、经营范围: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方向盘及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及其零部件的制造、销售,从事汽车安全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均胜安全上海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五)上海临港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临港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JED9H;

4、成立时间:2019年5月22日;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宇路636号;

6、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宇路636号;

7、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8、法定代表人:单津晖;

9、与本公司的关系:临港均胜安全为宁波均胜安全全资子公司;

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设计、开发、检测、制造汽车安全系统产品;汽车配件的批发;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临港均胜安全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六)JSS HOLDING HONGKONG LIMITED

1、企业名称:JSS HOLDING HONGKONG LIMITED;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证书编号:3343438;

4、成立时间:2023年11月29日;

5、注册地址:Unit 417,4th Floor, Tower two, Lippo Centre,No.89Queensway,Admiralty, Hong Kong;

6、主要办公地址:Unit 417,4th Floor, Tower two, Lippo Centre,No.89Queensway,Admiralty, Hong Kong;

7、注册资本:10,000港币;

8、法定代表人:李俊彧;

9、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持有JSS HONGKONG约60%股份,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10、经营范围:控股平台;

11、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项目2023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JSS HONGKONG为公司新设子公司,成立至今不足一年。

12、JSS HONGKONG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均联智行提供担保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3年;

5、担保额度:人民币5.65亿元。

(二)为均胜均安提供担保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3年;

5、担保额度:人民币0.6亿元。

(三)为均胜安全上海提供担保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3年;

5、担保额度:人民币0.5亿元。

(四)为宁波均胜安全提供担保

1、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2、担保方式:一般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2年;

5、担保额度:人民币5亿元。

(五)为临港均胜安全提供担保一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1年;

5、担保额度:人民币2亿元。

(六)为临港均胜安全提供担保二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3年;

5、担保额度:人民币5.03亿元。

(七)为JSS HONGKONG提供担保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银团;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担保额度:1.6亿美元等值人民币

四、本次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系促进被担保子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稳序发展,满足国内订单的交付需求,进一步提升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实现汽车安全业务的业绩改善,同时也为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减少高成本美元负债。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其日常经营活动与管理决策,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故此次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此外,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3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106.46亿元,实际发生余额约93.68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78.30%、68.90%。本次担保实施后,预计担保余额约为103.25亿元,预计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75.94%。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零。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821,559股(以下简称“2020年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6,434,675.0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6日就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项目状态
1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212,400.00177,356.5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补充流动资金70,000.0070,000.00已使用
合计282,400.00247,356.53-

二、募集资金使用、节余情况以及后续安排

(一)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已于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状态,公司于2024年第一季度期间完成该募投项目尾款支付。该项目承诺投资募集资金人民币177,356.53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已累计投入人民币147,658.01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5,646.20万元(含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手续费等合计约5,947.68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遵循合理、节约、谨慎的原则,审慎地配置募集资金,较好地控制募投项目各环节成本与费用,因而产生节余募集资金。此外,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以及募集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三)节余募集资金后续安排

鉴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公司拟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5,646.20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数据,含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手续费等合计约5,947.68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在完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注销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七: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近期收到董事兼副总裁刘元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刘元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刘元先生的工作调整导致公司董事人数少于9名,为了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名候选人周兴宥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周兴宥先生:1967年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均普工业自动化(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均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兴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八: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近期收到监事会主席周兴宥先生、非职工监事王晓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上述监事申请辞去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为保障公司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名候选人王玉德先生、戴申君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届满。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王玉德先生:1980年生,汉族,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注册风险分析师资格,上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和独立董事资格。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兼总法律顾问,并兼任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Sky Solar Holdings Ltd. 执行副总裁、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以及华润雪花啤酒集团法律顾问等。

王玉德先生通过《均胜电子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为30万股,其中第一批次解锁条件、二批次解锁条件(合计18万股)已满足解锁条件,第三批次仍处于业绩考核锁定期,除此之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戴申君女士:1994年出生,汉族,英国华威大学电子商务管理硕士,宁波诺丁汉大学国际商务经济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MBA在读。2018年至今担任均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戴申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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