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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过嘉欣、徐肖肖联系方式 021-20370631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

中心写字楼东楼10楼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号)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新材”或“公司”)公开发行7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97.53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302.47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2]6194号)予以验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永冠新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永冠新材签订《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公开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协议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协议已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兴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6日对永冠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相关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相关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兴业证券已督促永冠新材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兴业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兴业证券已督促永冠新材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证券已督促永冠新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兴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兴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兴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定期和不定期核对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永冠新材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永冠新材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19、持续关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

转股情况

关注公司转股情况并按季度获取公司股东名册对该事项予以关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9,000元“永22

转债”

转换为公司股份,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0.0025%,累计转股数量826股,占可转债

转股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4%。“永22转债”持续督导期于2023年12月31

但因尚未完全转股完毕,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兴业证券将继续就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履行延长督导义务。

20、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与业绩情况 2023年度,永冠新材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8,272.36万元,较上年度下降

63.66%。上市公司披露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

为:2023年度受全球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导致公司盈利水平下降;公司对新事业部的持续投入;公司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出现大幅负面波动,发生锁汇亏损。兴业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与业绩情况,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永冠新材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永冠新材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永冠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过嘉欣 徐肖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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