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说明
因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共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20,000,000股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989,923,600股增加至发行后的1,109,923,6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89,923,600元变更为人民币1,109,923,60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情况
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9,923,600元。 |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9,923,600元。 |
3.1.6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00万股,成立时由发起人云南马龙化工建材(集团)总公司认购36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0.6%。经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以2003 | 3.1.6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00万股,成立时由发起人云南马龙化工建材(集团)总公司认购36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0.6%。经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以2003年度利润每10股送 |
年度利润每10股送2股和以2004年度利润每10股送1股的议案实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12622.5万股。2011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资产和现金方式收购公司发行的27400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68.46%,该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40022.5万股。2013年11月7日,经证监会批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共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94,736,800股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494,961,800股。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的议案实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989,923,600股。 | 2股和以2004年度利润每10股送1股的议案实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12622.5万股。2011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资产和现金方式收购公司发行的27400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68.46%,该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40022.5万股。2013年11月7日,经证监会批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共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94,736,800股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494,961,800股。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的议案实施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989,923,600股。2023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共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20,000,000股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1,109,923,600股。 |
3.1.7公司股份总数为989,923,600股,全部为普通股。 | 3.1.7公司股份总数为1,109,923,600股,全部为普通股。 |
7.23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7.23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 |
10.1.3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0.1.3.1资产负债表。 10.1.3.2利润表。 10.1.3.3利润分配表。 10.1.3.4现金流量表。 10.1.3.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10.1.3.3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 10.1.3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0.1.3.1资产负债表。 10.1.3.2利润表。 10.1.3.3现金流量表。 10.1.3.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0.1.3.5会计报表附注。 |
10.1.17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 10.1.17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
10.1.18.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0.1.18.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同时,对《公司章程》的序号进行了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