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达”、“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836263 |
注册资本 | 13,996.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8层8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8层801 |
法定代表人 | 刘斌 |
实际控制人 | 刘斌、陈士华 |
联系人 | 唐宁 |
联系电话 | 010-8365032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 2020年7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作为中航泰达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发现关联交易违规事项,保荐机构采取了现场督导措施,并于2022年11月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详见“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8)发现关联交易违规事项,保荐机构采取了现场督导措施,并于2023年6月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核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2年度关联交易违规情况
2022年1月,中航泰达与关联方北京基联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
在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发现中航泰达在上述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保荐机构在发现上述违规事项后,积极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协商取消上述协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的相关承诺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培训和整改。
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于2022年11月24日向中航泰达及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2023年度联交易违规情况
2021年8月,中航泰达中标“五烧1#项目”,项目业主方为关联方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该项目总承包阶段建造完成,根据双方约定,中航泰达在试运营期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在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发现中航泰达在上述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保荐机构在发现上述违规事项后,积极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上市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召开董事会,2023年3月召开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补充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对补充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市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和整改。
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6月28日向中航泰达及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在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中航泰达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持续督导期限届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