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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园林”、“公司”或“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Z270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项 目内容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罗傅琪、陈航飞
联系电话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 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32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吕明华
联系人伍恒东
联系电话0571-8798095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公司在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1、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2月6日-7日、2022年12月27日-29日、2023年12月6日-12日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小组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25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年度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募集资金台账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13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置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 目内容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3、其他1、2022年11月4日,杭州园林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昌市住建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住建罚字[2022]109号),指出杭州园林存在违法转包工程行为,南昌市住建局给予杭州园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86.49万元,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53.33万元。 杭州园林后续就上述事项提起了上诉。2023年12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即终审判决撤销南昌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于2024年1月收到南昌市住建局送达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住建撤罚决字[2024]第1号)。 2024年1月,公司再次就上述事项收到南昌市住建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洪住建立通字[2024]第022号)。 针对行政处罚的相应罚款杭州园林已全额缴纳并全额计入2022年当期损益。保荐人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敦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2、2022年度,杭州园林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2.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65.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36.43%。2023年度,杭州园林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2.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7.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67.77%。一方面系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司部分项目推进、应收账款催收缓慢,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不

利影响;另一方面,2022年,公司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合计1,439.82万元,此项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1,439.82万元。

六、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项 目内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其他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保荐人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罗傅琪 陈航飞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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