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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健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755,148,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689,79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65,350,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53,29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5%;反对1,8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9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28%;反对1,8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11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2,0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2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50%;反对2,0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11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2,0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2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50%;反对2,0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29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545%;反对1,8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9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28%;反对1,8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2,63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9%;反对2,51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08%;反对2,51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31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1,8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51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92%;反对1,8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11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2,0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2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50%;反对2,0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3,31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1,8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51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92%;反对1,8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2,83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反对2,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03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06%;反对2,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2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35%;反对2,0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2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35%;反对2,030,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月鹏、邹佩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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