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为完善和健全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
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征求公司独立董事和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对股东分红回
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具体
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后,平衡股东的短期
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股利分配。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也可选择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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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分配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
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执行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股东的意见每
三年制定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经公司董事会决议,
可以延续执行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三年期分红回报规划,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
划。
2.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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