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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或者通过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以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说明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无菌包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包装材料行业,标的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液体包装纸板、聚乙烯、铝箔及油墨,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原纸、铝箔和聚乙烯等。结合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公司均属于“C22 造纸和纸制品行业”之“C2231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因此,标的公司与公司处于同行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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