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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或者通过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以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上市公司纷美包装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本次交易将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等将进一步扩大,行业地位将进一步提升,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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