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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00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4年5月9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股东及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99,387,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9,553,0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29,834,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9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44,263,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428,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

29,834,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900%。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会议不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及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5,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11,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5,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11,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87,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5,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11,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5,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11,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87,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6,663,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杨斌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6,06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3333%;反对3,323,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0,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4921%;反对3,323,2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36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9866%;反对2,020,5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43,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352%;反对2,020,5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87,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6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5,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11,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816%;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郑寰律师、王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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