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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9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覃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中,关于收到政府奖励款的描述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一季报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期初期末余额等数据有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覃检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将按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定期报告编制复核流程,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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