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红医疗: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2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亿元,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红”)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湖口县支行”)申请不超过1.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江西中红此次申请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农业银行湖口县支行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江西中红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李民刚

3.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0日

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砂湾园区

7. 经营范围:生产 PVC 手套、丁腈手套、PE、乳胶系列制品、塑料杯、塑料袋及其它塑料制品、包装制品,一类医疗器械批发,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江西中红100%股权。

9. 江西中红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中红资产总额为130,193.23万元,负债总额90,875.8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90,328.88万元,资产负债率69.80%,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9,317.43万元;2023年度,江西中红实现营业收入39,874.72万元,利润总额-11,585.08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0,892.31万元。(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江西中红资产总额为119,153.09万元,负债总额81,162.7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75,626.67万元,资产负债率68.11%,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7,990.33万元;2024年1-3月,江西中红实现营业收入9,873.33万元,利润总额-1,187.54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327.09万元。(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实,江西中红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农业银行湖口县支行关于江西中红之《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

2. 债务人: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3. 保证人: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4. 债权最高余额:壹亿叁仟万元整

5.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相关情况说明

江西中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且无其他人员或法人同时为其

提供担保,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额7.7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3.3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