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24】第005号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洁)董事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为5.83亿元,同比下降3.03%,2020-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03亿元、6.11亿元、6.01亿元,营业收入连续3年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33.00万元,同比下降2.37%,连续2年亏损。公司本期毛利率为9.40%,2020-2022年毛利率分别为25.53%、21.64%、16.69%,毛利率连续3年下滑。其中,环卫服务营业收入4.67亿元,同比下降14.76%,毛利率
13.64%,同比下降5.03个百分点。航空地服为报告期新增业务,毛利率为6.32%;其他服务毛利率-1.75%,同比下降4.09个百分点。
请你公司:
(1)量化分析环卫服务毛利率下滑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2)详细分析公司开展负毛利率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航空地服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市场需求、细分行业的竞争情况、近三年主要客户的变
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收入规模连续下降、毛利率连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应对业绩下滑的具体措施,同时结合上述回复内容分析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2、关于商誉减值
报告期末,你公司商誉账面价值1,766.64万元,同比增长55.06%,报告期收购重庆旭宏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旭宏)的股权,形成商誉1,716.15万元;计提江苏日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日成)商誉减值准备1,088.87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重庆旭宏的经营情况、在手订单情况、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比较说明实际数据与收购时盈利评估预测的差异,是否存在商誉减值风险,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说明你公司截至目前向重庆旭宏已投入资金以及后续拟投入资金情况,结合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说明你公司对重庆旭宏的后续规划;
(3)结合江苏日成经营状况、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情况等,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预测期、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预测期利润率、稳定期利润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及合理性,是否
与收购时、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指标存在差异,如是,请具体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3、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末,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1,070.47万元,系公司收购重庆旭宏间接持有港股“洪九果品”的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478.88万元。公司收购重庆旭宏支付4,500万元。根据公开信息,洪九果品尚未披露2023年业绩,处于停牌状态,停牌前股价1.74元/股。请你公司:
(1)结合“洪九果品”股票价值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说明收购重庆旭宏时持有港股“洪九果品”的股票价值占收购款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的主要目的,是否经过审慎决策。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4、关于应收账款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4.2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5%,占
资产比重为45.38%,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9.7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50.36%,其中应收汝南县城市管理局、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账款占比分别为
20.65%、10.61%。
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内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说明在营业收入下滑的背景下,应收账款较去年同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近三年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变化及欠款方财务状况,说明你公司期末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3)说明截止回复日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政策。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5、关于一季度业绩
2024年一季度,你公司营业收入1.24亿元,同比下降8.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77万元,同比下降217.76%。你公司称主要原因是控股子公司重庆旭宏间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少、公司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增加所致。
请你公司:
结合报告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计提的应收账款
坏账情况,具体分析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如有,请具体说明。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4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于2024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特此函告。
上市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