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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1号)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或“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2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为公司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7月,公司根据以境内新增A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开展的需要,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中国境内新增基础股份(A股股票)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与国信证券终止了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中金公司对隆基绿能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证券代码:601012.SH

注册资本:75,7804.292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董事会秘书:刘晓东

联系电话:029-81566863

联系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8369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2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隆基绿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9、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隆基绿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隆基绿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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