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60)
2024年5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00现场会议地点:紫金农商银行总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远宽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8.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10.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1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1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1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15.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17.关于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2.关于制定《紫金农商银行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3.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2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2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主要股东履约评价报告。
四、听取报告
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五、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计票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在签到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合计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议案一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9议案二 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 11议案三 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 16议案四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3议案五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 24议案六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7议案七 2023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 29议案八 2023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 39议案九 2023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 47议案十 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 57议案十一 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 60议案十二 2023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612议案十三 关于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73议案十四 关于聘用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136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41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 141议案十七 关于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 14266议案十八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876议案十九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978议案二十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1810议案二十一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193议案二十二 关于制定《紫金农商银行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95议案二十三 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 201议案二十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 2022议案二十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主要股东履约评价报告 ················· 2026报告一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20617报告二 2023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 252
议案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龙耀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独立董事相关信息已报上交所备案,备案状态为无异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监管部门核准。
附件:张龙耀简历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张龙耀简历张龙耀,男,198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系副主任、副院长、教授,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议案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董事会指导全行继续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转型战略要求,稳中求进,多措并举,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一、2023年工作回顾
经营业绩稳中有进。全行总资产达2477 亿元,增幅10.21%;总存款、总贷款余额分别达1968 亿元、1772 亿元,增幅11.86%、
10.56%。
综合效益稳中有升。全行实现营业利润19.92亿元,增幅
2.55%;净利润16.19亿元,增幅1.16%。
风险控制稳步增强。不良贷款率1.16%,较年初下降0.04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47.25%,较年初提升0.59 个百分点。
客户基础更加稳固。全行信贷客户数达10.51 万户,较年初增长1.06 万户,增幅11.3%。
制度规章不断完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修订《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明晰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权限,构建较为完善的逐层议事和授权体系,为各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权制衡提供制度保障。
三会一层运作规范。根据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023年,组织召开股东大会1次,审议议案24项,听取报告2项;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审议议案53项,听取、报备议案及报告60项;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听取、审议、报备议案及报告共105项。充分发挥了各治理主体的决策和辅助决策作用,为经营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
董事履职持续强化。2023年度,本行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2名,股权董事4名,独立董事5名,董事具备法律、企业管理、金融、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根据年初制定的董事培训调研方案,加大董事培训调研力度,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本行董事进行反洗钱、独董新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全体董事参加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部分董事参加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同时,组织董事多次参加行内及行外的调研活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等调研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听取。
战略转型稳步推进。制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坚定做小做散的发展方向,为经营发展注入更强的“驱动力”;完成营
销架构调整,建立个人零售业务专营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网点、客户经理做小做散产能;小微金融部不断扩容,成为全行小微基因“孵化基地”。
风险管控效能提升。守牢风险底线,保持案防合规高压态势,总结不良贷款听证会等措施的经验,在制度上固化好的做法,不断健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建立不良清收团队,集中精力、加大力度,推进不良贷款处置;组织全员签订承诺书,引导员工遵守执业底线;严格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经营“一岗双责”,完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形势稳定有序。
反洗钱工作持续完善。董事会听取并审议风险管理工作报告,持续完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保存制度相关条款;强化洗钱风险评估,落实反洗钱系统集约化操作,多渠道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其中对全体董监高开展反洗钱培训;序时推进各项反洗钱常规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洗钱风险事件,洗钱风险管理能力稳步提升。
党的建设全面深化。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构建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主题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强化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武装。
社会责任全面践行。设立乡村振兴爱心基金,捐赠150万元用于扶贫慈善项目与相关活动,出资50万元用于溧水区东屏镇长乐社区大棚建设、路灯改造等项目;围绕本地生活圈,开展理发、磨刀、家电维修、义诊等便民服务,全年累计开展活动753场,获得社会广泛好评;连续三年获评南京市行业作风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ESG金茉莉奖、公司治理特别贡献奖等荣誉,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2024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是坚持强化公司治理不动摇。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运作,细化“三会一层”各主体履职重点和履职要求,持续完善董事会相关机制,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与水平。
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不动摇。围绕效益促转型,秉承价值创造发展的理念,统筹平衡规模、速度、结构、风险、效益的内在关系,为业务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蓄力赋能。
三是坚持强化风险管控不动摇。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持续加强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增强量化管理能力,推动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源头管控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四是坚持强化投资者关系不动摇。规范开展信息披露,积极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维护,加强与投资者常态化沟通,深入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增强党建效能不动摇。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
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发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作风,汇聚内生发展动能,将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也是本行“十四五”战略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本行监事会在总行党委和股东大会的正确领导下,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支持配合下,重点围绕坚定推进战略执行、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持续强化监事履职保障,稳步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本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规范组织会议,持续开展常规监督
2023年,监事会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4次、临时会议1次,审议议案31项,审核及通报事项51项;召开监事会专题工作会议5次,审议并讨论议题5项;召开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并讨论议题47项;召开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并讨论议题14项,主要涉及本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履职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组织监事出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听取议题26项;列席董事会会议共4次,听
取审议议案52项,审核及通报事项60项;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听取审计情况和管理建议书汇报,审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派员列席行办会53次,听取议题393项,及时掌握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有效履行监事参会监督职责。
(二)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监事会紧紧围绕本行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管理、风险管控等重要课题开展专题座谈和专题调研,增强监督有效性。2023年4月,监事长带领监事会全体成员,深入主要股东单位开展现场调研,详细倾听其2022年实际经营情况,2023年的工作打算,以及对本行金融服务的意见或建议,持续推动本行做好股东服务。6月,监事会召开监督联席会议,专题听取本行会计准则执行、财务预算、降本增效、绩效考核及“三农”服务等情况汇报,帮助及时发现问题、拟定对策,推动本行财务管理提升及全行“三农”服务机制优化。10月,监事会开展数字化转型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六合支行及其辖内竹镇、程桥等2家农区网点,听取公司金融部、普惠金融部、电子银行部、金融科技部等4个部门专项汇报,与不同层级员工面对面交流,形成本行《监事会基于数字乡村的农商银行数字银行建设调研报告》,为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三)聚焦重点领域,充分开展实质监督
年度内,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多项
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通过列席会议、审阅报告、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公司治理、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数据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科学规范完成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2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开展董事监事2023年上半年履职评价。审阅《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议案》,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
二是持续加强战略监督。参与本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反馈并跟踪督办落实;对本行“十四五”战略规划2022年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评价本行经营指标及监管指标完成情况,深入分析重点战略举措及成效,客观指出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开展省联社“五访五增”专项竞赛活动监督,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三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持续监督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持续关注本行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变化等情况,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不良资产核销专项检查评估,监督不良资产核销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关注年报编制,派员列席年报审计计划汇
报会、年报审计沟通会及前后任审计沟通会。
四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关注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建立完善情况,持续跟踪内控缺陷的整改落实,切实履行好内部控制监督职责。定期审议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听取案件防控、内部审计、反洗钱、内控合规、监管意见书等有关工作汇报,积极建言献策,督促强化合规经营管理,推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持续改善内部控制状况。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案防工作推进情况的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
五是持续加强风险监督。定期听取全行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季末关联方名单认定及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议案等,密切关注重点监管指标达标情况和重点领域风险防范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建议;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摸清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监督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六是持续加强资本监督。持续关注资本管理情况,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听取《2022年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2023年资本、流动性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研判评估本行资本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
(四)创新履职手段,着力提升监督效能
为更好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2023年监事会持续尝试新的履职手段。持续加大科技赋能力度,监事会在2022年建成的“董监事履职评价系统”基础上,牵头建立监事会工作平台,获得监管部门肯定。平台涵盖文件浏览、会议管理、履职支持、履职档案等6大功能,监事可通过该平台审阅各类会议文件及参阅材料,在线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浏览履职信息,参加线上学习,以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的方式提升监事履职体验。平台自动统计分析监事参会及发表意见情况,形成个人履职档案。
(五)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一是规范完成监事会成员增补工作。根据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股东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保证监事会成员具备任职资格以及结构合理;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提名蒋兴舰为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顺利完成监事会成员增补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二是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根据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修订了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的监督要求,为规范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提供制度规范。
三是强化监事履职能力提升。组织全体监事参加了反洗钱、
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持股管理及江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专题培训。组织新任职监事参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初任培训》专题培训。组织部分监事参加《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全省农商行董监事培训班》等培训。2023年,监事累计参加各类专题培训41人次。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以及其他损害股东和本行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报告情况
本行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行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一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
(五)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有关制度的规定,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和损害股东及本行利益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未发现在内部控制制度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信息披露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除以上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有关事项没有异议。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四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报告内容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附件: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2023年末资产总额2476.64亿元,负债总额2291.93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0亿元,实现净利润16.19亿元。现将本行2023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一)经营效益指标
1.营业收入:本行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44.20亿元,同比减少0.87亿元,降幅1.93%。
2.净利润:本行2023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19亿元,较上年增加0.19亿元,增幅1.16%。
3.净资产收益率:本行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10%,较上年下降0.54个百分点。
4.总资产收益率:本行2023年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69%,较上年下降0.05个百分点。
5.基本每股收益:本行2023年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44元,与上年持平。
6.每股净资产:截至2023年年末,本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5.05元,较上年提高0.38元/股。
(二)业务规模指标
1.总资产:截至2023年末,本行资产总额为2,476.6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29.42亿元,增幅10.21%。
2.总负债:截至2023年末,本行负债总额为2,291.9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15.68亿元,增幅10.39%。
3.存款总额:截至2023年末,本行存款总额1,967.7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08.62亿元,增幅11.86%。
4.贷款总额:截至2023年末,本行贷款总额1,772.2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69.26亿元,增幅10.56%。
(三)资产质量及主要监管指标
1.不良贷款额:截至2023年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20.5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6亿元。
2.不良贷款率:截至2023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1.16%,较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
3.拨备覆盖率:截至2023年末,本行拨备覆盖率247.25%,较上年末上升0.59个百分点。
4.资本充足率:截至2023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
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03%、10.28%、10.28%,较年初分别下降0.32、0.14、0.14个百分点。
二、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024年本行预计实现营业收入45.29亿元,较上年增加1.09亿元。其中:利息净收入40.86亿元,较上年增加1.26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71亿元,较上年增加0.56亿元。
2024年本行营业支出预计为24.70亿元,较上年增加0.42亿元。其中:业务及管理费17亿元,较上年增加0.07亿元。
2024年本行预计实现净利润16.24亿元,较上年增加0.05亿元。
实现2024年度财务预算依赖于各项业务指标的顺利实现以及全面风险管控、资产负债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导向、市场状况变化等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导致预算执行出现偏差。
请予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六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部门、省联社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经营管理实际,拟定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618,684,241.94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作如下分配:
1.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1,868,424.19元;
2.按10%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61,868,424.19元;
3.按45%比例提取一般准备728,407,908.87元;
4.目前,本行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长期资本补充需求较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本行拟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6,097,946.20元。由于“紫银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公司将以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权数分配。
5.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内源性资本补充,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
议案七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
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2023年度监事会评价对象为:董事11人,包括本行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股东董事4人、独立董事5人。
一、履职评价依据
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2023年度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专门委员会2023年度出席情况统计表;董事关联关系情况表; 2023年度董事会自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在本行工作时间累计情况说明;董事2023年度互评情况;董事会2023 年工作报告;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等。综合上述信息资料、经审计的《紫金农商银行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对本行日常决策、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调研检查
等。
二、2023年度董事会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和经营情况
2023年,本行董事会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带领全行上下继续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转型战略要求,稳中求进,多措并举,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规模指标方面,截至2023年末,全行总资产达2476.64亿元,增幅10.21%;总存款、总贷款余额分别达1967.74亿元、1772.22亿元,增幅11.86%、10.56%。总资产、总存款、总贷款三大指标均实现两位数增幅,规模继续保持在全省农商行前列。效益指标方面,实现营业利润19.92亿元,增幅2.55%;净利润
16.19亿元,增幅1.16%。风险指标方面,不良贷款率1.16%,较年初下降0.04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47.25%,较年初提升0.59个百分点。客户基础方面,全行信贷客户数达10.51 万户,较年初增长1.06 万户,增幅11.3%。荣获“金狮”ESG品牌影响力优秀案例、ESG优秀银行、ESG金茉莉奖;荣获第十八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公司治理特别贡献奖;连续三年获评南京市行业作风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和案防、数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在加强公司治理体系建设方面,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修订《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对持续丰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加强资本管理方面,董事会始终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致力于完善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建设。2023年,为确保资本充足率指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满足宏观审慎经营要求,董事会及时审议通过了《紫金农商银行2022年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听取了《2023年资本、流动性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专项审计报告》。在资本补充方面,依据稳健发展的需要,对比分析了本行与其他上市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制定并完善《紫金农商银行再融资方案》,持续推进可转债大宗转股,稳步推进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报送并获人民银行20亿元金融债额度,多措并举,为正式启动核心资本补充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制定了《紫金农商银行战略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紫金农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高管层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听取关联交易、风险管理、风险偏好和
风险限额执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等专题报告,对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持续完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保存制度相关条款。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指导高管层加快反洗钱管理体系建设,督促高管层健全完善反洗钱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洗钱风险评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23年8月对全体董监高开展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央行反洗钱工作要点、反洗钱法修订、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迎接第五轮互评估等,积极推动反洗钱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持续强化反洗钱管理保障机制。
在内部控制和案防管理方面,董事会始终重视内控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2023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紫金农商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恢复和处置计划》,定期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报告、案件防控工作报告以及业务合规情况审计报告等;督促经营层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自身发展状况,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合规举措。制定《紫金农商银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统筹平衡规模、速度、结构、风险、效益的内在关系,为业务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蓄力赋能。
在数据管理方面,董事会作为本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董事会在本行“十四五”战略规划中提出了对于数据治理的应用能力、人才配备、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并多次提出“增强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将员工履职和廉洁从业档案电子化”“完善数据库建设,用数据的确定性消除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制定有效的小微企业风险缓释措施”“利用数据治理压缩获客的成本、风控的成本”等管理建议。
监事会建议:一是持续提升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准确把握自身定位,立足自身业务规模、发展水平以及所处区域,科学制定战略规划并及时调整。二是结合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密切关注各类风险的变化,加强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提升风险政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对整个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约束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运行效率,为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三、2023年度董事履职情况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2023年,本行全体董事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及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监事会未发现本行董事的本、兼职工作与其在本行的任职存在利益冲突,未发现董事有利用其在本行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接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本行秘密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2023年,董事会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其中通讯表决1次),审议议案53项,听取、报备议案及报告60项,及时对关联交易、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推进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调整、强化资本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审核定期报告等重要议题进行高效决策,董事出席率为100%,亲自出席率为100%,较去年上升了3.13%。本行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18次,听取、审议、报备议案及报告共105项,董事出席率为100%,亲自出席率为100%,较去年上升了2.17%。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均超过三分之二。
本行全年召开了4次独立董事工作会议,审议议题14项。5位独立董事均能够坚持独立、专业判断,对重大事项审慎决策,年内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定期财务报告等重大议题,及时发表独立意见14次。5名独立董事2023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均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本行工作时间分别为26天、22.5天、22.5天。
每次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本行各位董事均能够仔细审阅本行发送的会议资料,充分掌握信息;参加会议时,均能够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专业意见,并能就重点关注事项的有关问题提
出建议,独立、客观地进行表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情况保持高度关注。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2023年,全体董事参加了行内组织的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及持股管理、独董新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参加了监管部门、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公司治理专题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部分董事参加了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了董事全面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了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同时,组织董事多次参加行内及行外的调研活动,围绕战略规划、ESG工作、薪酬管理与绩效等方面,形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聚焦绿色发展聚力普惠金融,更好发挥ESG工作对财务绩效提升的效用》《四位一体统筹推进,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作用》等6篇调研报告,调查研究更加关注本行转型发展实际,提升董事们履职实效。
2023年,本行董事能够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银行业政策与业务及经济形势的学习;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了解自身所承担的职责,正确行使董事权利,并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在董事年度
履职考核上,根据《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本行董事会采取董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有机结合的方式,从履职的规范性、充分性和质量要求等方面予以全面考核,确保董事考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董事自身履职能力的提升打好基础。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2023年,本行全体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对本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对审议表决事项独立、客观地做出判断和决策,不存在干扰、妨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的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侵害本行、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和为关系人谋私利的行为。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2023年,本行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持续推动本行守法合规经营。未发现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六)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023年是极具挑战、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本行董事长赵远宽、副董事长朱鸣认真履行上级党委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带领董事会成员,紧跟监管政策最新要求,积极履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项职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积极推进资本和资金补充,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工作。
本行股权董事孙隽、张丁、薛炳海、侯军能够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从本行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高度关注本行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积极做好本行董事会与股东单位的沟通工作,持续关注本行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工作中,能够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关注股东单位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注重把握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交易定价的公平公允,以促进本行各项审慎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行独立董事张洪发、刘志友、周芬、程乃胜、岑赫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职责权限认真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事项给予特别关注,对关联交易、定期报告、高管薪酬等重要内容发表独立意见。未发现有欠缺独立性、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本行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会对2023年度11名董事履行职
责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八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2023年度监事会评价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6人,包括本行行长1人、副行长4人、董事会秘书1人。
一、履职评价依据
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对高级管理人员测评情况;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等。
二、2023年度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
2023年,高级管理层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职责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带领全行上下紧盯年度目标,紧扣工作主线,坚持支农支小支实发展定位,抓实“十大工程”行动,推动改革创新,发展基础持续夯实,经营质效进一步提升,全行转型发展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方面
本行高级管理层紧紧围绕“效益提升年”“基础深化年”的总要求,着力推进“八大专班”,顶住压力、迎难而上,不断夯实发展根基,提升经营管理质效。截至2023年末,全行总资产达到2476.64亿元,增幅10.21%;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967.74亿元、1772.22亿元,增幅分别为11.86%、10.56%。储蓄存款在南京市场份额达到7.10%,同比小幅增加。实现净利润
16.19亿元,增幅1.16%。不良贷款率1.16%,较年初下降0.04个百分点,为历年最优值;拨备覆盖率247.25%,处置表内外不良贷款15亿元,清收表外欠息6600万元,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制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坚定做小做散的发展方向,为经营发展注入更强的“驱动力”。机制改革上,完成营销架构调整,建立个人零售业务专营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网点、客户经理做小做散产能。小微金融部不断扩容,成为全行小微基因“孵化基地”,备受监管部门、省联社关注。战略指标上,深入开展“五访五增”活动,累计走访科技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客户超68万户,实现信贷客户数突破10万户。全面完成“一占比四增速”目标,涉农及小微贷款余额达1092亿元,较年初增加153亿元,占全年贷款增量的90%。能力建设上,不断健全财富管理业务体系,培育财富管理队伍,实现中间业务收入7320万元。建立交易员月度策略交流制度,强化资产组合管理。
(二)风险管理方面
本行高级管理层紧紧围绕银保监局审慎监管会谈、省联社案
件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对照问题清单逐条整改落实,同时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抓典型、严整改、重问责,压实全员案防责任。常态化开展不良贷款听证会、不良贷款反思会、责任认定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不良贷款问责力度,遏制不良冒增势头。开展信贷业务大检查,对大额授信、建筑业、异地业务、宁创贷产品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排查,对疑似中介参与的业务,离职客户经理经办的疑点业务进行专项审查,筑牢信贷业务“防火墙”。建立不良清收团队,集中精力、加大力度,推进不良贷款处置。始终把安全经营摆在首要位置,落实“消防宣传月”“安全生产月”“预案演练月”等动作,深入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及第八轮安全评估等工作,持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三)内控合规和案防管理方面
本行高级管理层召开合规案防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员工现身说规,开展新员工合规案防制度培训,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厉打击同不法贷款中介资金往来行为,形成监测处置化解长效机制。制定员工执业禁令20条,组织全员签订承诺书,引导员工遵守执业底线。推行律师定期驻点服务机制,组织开展律师现场驻点124场,解答法律问题203个。
(四)数据管理方面
本行高级管理层持续推进“数字转型”,实现统一营销平台、员工画像系统、统一运营管理平台、手机银行并网项目落地,全
年上线智能报表102张,推广89个RPA场景应用,以科技赋能员工工作效率提升。持续开展主题数据治理与现场检查活动。全年开展贷款、贸易融资、集团户等主题数据治理共四次。针对信贷合同表、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对行内三家分(支)行相关疑点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督导,提升主要领域的数据治理质效。
监事会认为:2023年,高级管理层成员能够按照董事会各项决议,积极推动战略规划和战略转型有效落地;坚持审慎经营,严控风险,强化内控;不断夯实经营管理基础,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推进本行稳健运行、健康发展。年度内,未发现高级管层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发现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建议:高级管理层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深化战略实施,增强转型动能,守牢风险合规底线,稳中求进推动紫金农商银行高质量发展迈向新征程。
三、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本行全体高管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要求,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本行监事会监督。全体高管能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分工,正确行使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合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存在兼任与高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本行全体高管能如实向本行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本行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未发现泄漏本行秘密行为。担任本行党委成员的高管人员,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本行全体高管能够勤勉地开展工作,有效组织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分管业务和相关事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各类信息,做好工作沟通,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行全体高管能深入分支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帮助解决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加强与联系分支行的交流沟通,经常了解掌握联系分支行的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协调好联系分支行与地方党政部门的关系,督促联系分支行全面完成本行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本行全体高管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行长室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行长室有效落实。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全体高管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
提交行办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核判断,体现出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质。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本行全体高管能够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利用职务和权力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本行、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本行全体高管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本行守法合规经营。
(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行长史文雄团结带领经营班子全体成员,紧扣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推进战略转型,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加强风险合规管控,持续强化管理支撑,年内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副行长徐燕、王清国、许国玉、杭浩军能够根据各自的授权,带领分管部室扎实推进董事会五年规划落地实施。在总行党委、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强化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分管条线工作质效稳步提高,较好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徐燕副行长作为分管公司板块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坚持客户扩群提质和业务结构优化,不断创新产品和拓展渠道建设,注重条线人员营销能力培训,提升综合服务客户能力。2023年11月,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行党委研究,调整徐燕副行长负责零售板块工作,带领全行零售业务持续开拓创新。
王清国副行长作为分管全面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财务等方面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强化授信管理能力建设,推动财务精细化管理落地,多措并举强化资产质量管控,助力与保障全行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
许国玉副行长作为分管金融市场板块、运营管理、行政安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持续深化金融市场板块转型发展,提升经营质效,保持市场影响力,同时推动运营、网点、安保建设持续转型,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文优服务水平,增强一线服务软实力。
杭浩军副行长作为分管零售板块、金融科技等方面的领导,指导和带领分管部室大力推进大零售转型,探索构建零售基础客户经营模式,促进消费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和敏捷组织建设,推进全行数字化转型。2023年11月,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行党委研究,调整杭浩军副行长负责公司板块、金融科技等工作,带领全行公司业务和金融科技工作继续转型升级。
董事会秘书吴飞能认真按照本行《章程》的要求,协助董事
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界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等工作。
监事会认为,2023年,本行全体高级管理成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审慎行使管理职权,坚持稳健经营,严守风险底线,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年度任务,有力推动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未发现本行高级管理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行为。2023年度高级管理层全体成员履职监督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九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监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2023年度监事会评价对象为:监事9人,包括本行监事长1人、职工监事2人、股东监事3人、外部监事3人。
一、履职评价依据
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出席监事会及专委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监事在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以及闭会期间对会议审议事项和本行经营管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本行监事会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到的监事履职相关情况;监事年度信息披露情况;监事会在本行风险管理特别是合规案防管理、反洗钱管理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其他与监事履职评价相关的信息资料,如监事履职档案,监事履职自评表、互评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职工监事述职报告等。
二、对监事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3年,监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有关规定,重点围绕坚定推进战略执行、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持续强化监事履职保障,稳步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规范组织会议,持续开展常规监督
2023年,监事会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4次、临时会议1次,审议议案31项,审核及通报事项51项;召开监事会专题工作会议5次,审议并讨论议题5项;召开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并讨论议题47项;召开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并讨论议题14项,主要涉及本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履职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组织监事出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听取议题26项;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共4次,听取审议议案52项,审核及通报事项60项;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听取审计情况和管理建议书汇报,审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派员列席行办会53次,听取议题393项,及时掌握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有效履行监事参会监督职责。
(二)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监事会紧紧围绕本行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管理、风险管控等重要课题开展专题座谈和专题调研,增强监督有效性。2023年4月,监事长带领监事会全体成员,深入主要股东单位开展现场调研,详细倾听其2022年实际经营情况,2023年的工作
打算,以及对本行金融服务的意见建议,持续推动本行做好股东服务。6月,监事会召开监督联席会议,专题听取本行会计准则执行、财务预算、降本增效、绩效考核及“三农”服务等情况汇报,帮助及时发现问题、拟定对策,推动本行财务管理提升及“三农”服务机制优化。10月,监事会开展数字化转型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六合支行及其辖内竹镇、程桥等2家农区网点,听取公司金融部、普惠金融部、电子银行部、金融科技部等4个部门专项汇报,与不同层级员工面对面交流,形成本行《监事会基于数字乡村的农商银行数字银行建设调研报告》,为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三)聚焦重点领域,充分开展实质监督
年度内,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多项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通过列席会议、审阅报告、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公司治理、战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数据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科学规范完成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2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开展董事监事2023年上半年履职评价。审阅《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议案》,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
二是持续加强战略监督。参与本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反馈并
跟踪督办落实;对本行“十四五”战略规划2022年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评价本行经营指标及监管指标完成情况,深入分析重点战略举措及成效,客观指出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开展省联社“五访五增”专项竞赛活动监督,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三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关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持续监督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持续关注本行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变化等情况,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不良资产核销专项检查评估,监督不良资产核销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关注年报编制,派员列席年报审计计划汇报会、年报审计沟通会及前后任审计沟通会。
四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关注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建立完善情况,持续跟踪内控缺陷的整改落实,切实履行好内部控制监督职责。定期审议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听取案件防控、内部审计、反洗钱、内控合规、监管意见书等有关工作汇报,积极建言献策,督促强化合规经营管理,推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持续改善内部控制状况。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案防工作推进情况的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
五是持续加强风险监督。定期听取全行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
况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季末关联方名单认定及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议案等,密切关注重点监管指标达标情况和重点领域风险防范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建议;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摸清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监督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六是持续加强资本监督。持续关注资本管理情况,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听取《2022年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2023年资本、流动性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研判评估本行资本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
(四)创新履职手段,着力提升监督效能
为更好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2023年监事会持续尝试新的履职手段。持续加大科技赋能力度,监事会在2022年建成的“董监事履职评价系统”基础上,牵头建立监事会工作平台,获得监管部门肯定。平台涵盖文件浏览、会议管理、履职支持、履职档案等6大功能,监事可通过该平台审阅各类会议文件及参阅材料,在线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浏览履职信息,参加线上学习,以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的方式提升监事履职体验。平台自动统计分析监事参会及发表意见情况,形成个人履职档案。
(五)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一是规范完成监事会成员增补工作。根据本行《章程》的有
关规定,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股东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保证监事会成员具备任职资格以及结构合理;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提名蒋兴舰为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顺利完成监事会成员增补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二是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根据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修订了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的监督要求,为规范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提供制度规范。
三是强化监事履职能力提升。组织全体监事参加了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持股管理及江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专题培训。组织新任职监事参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初任培训》专题培训。组织部分监事参加《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全省农商行董监事培训班》等培训。2023年,监事累计参加各类专题培训41人次。
三、对监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履职忠实义务情况
2023年,本行全体监事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及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监事会未发现本行监事的本、兼职工作与其在本行的任职存在利益冲
突,未发现监事有利用其在本行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接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本行秘密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勤勉尽职情况
2023年,本行监事出席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为100%,亲自出席率为100%,除新任股东监事蒋兴舰(2023年5月任职)外,其余2名股东监事和3名外部监事2023年为本行工作时间均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外部监事周昕明、闫海峰、严华麟在本行工作时间分别为20天、19天、40天。
每次监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本行各位监事均能够仔细审阅本行发送的会议资料,充分掌握信息;参加会议时,均能够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专业意见,并能就重点关注事项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独立、客观地进行表决。在监事会闭会期间,监事对我行各项经营管理情况保持高度关注。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2023年度,本行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2023年度,本行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未发现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本行全体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
(六)监事履职情况
2023年,在总行党委和股东大会的正确领导下,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大力支持下,本行监事长陈亚带领全体监事忠实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职权,持续对本行发展战略、经营决策、资本管理、财务情况、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开展了独立客观、务实高效、重点突出、效果明显的监督,较好地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促进了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力维护了广大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黄爱军、熊伟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重点关注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会议,了解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职工诉求,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并按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3位股东监事蒋兴舰、刘大林、刘瑾坚持从本行长远利益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工作,关
注本行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进行重点监督,对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高度关注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3位外部监事周昕明、闫海峰、严华麟积极履职、主动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监督检查、专项调研等活动。作为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外部监事周昕明和闫海峰严格按照监事会授权及职责权限,认真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及时召开专委会会议并形成专业意见。周昕明监事,作为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带领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监事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管人员、监事的2022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还审议了股东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议案,保证了监事会成员具备任职资格且结构合理。闫海峰监事,作为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带领监督委员会监事组织召开会议,对全行“十四五”战略规划2023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建设性意见建议,并参与指导了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资产核销、反洗钱风险管理等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督,此外,还牵头了监事会数字化转型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监事会参考。严华麟监事,作为监督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牵头开展了监事会工作平台项目建设,直接参与项目需求测试,并提出针对性建设意见,有效推动了平台建设投产运行,还参与了本行发展战略评估、
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资产核销、反洗钱风险管理等监督检查。同时,严华麟监事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对年报审计财务数据及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本行监事会认为:2023年,本行9位监事均能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义务,对完善公司治理,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事会对2023年度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董事履职情况,现拟定 2023年度董事薪酬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始日期 | 任期终止日期 | 2023年度薪酬(税前) |
赵远宽 | 执行董事 | 2021年11月 | 换届止 | — |
朱 鸣 | 执行董事 | 2022年3月 | 换届止 | — |
张洪发 | 独立董事 | 2017年12月 | 注4 | 18 |
刘志友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 | 换届止 | 18 |
周 芬 | 独立董事 | 2021年11月 | 换届止 | 18 |
程乃胜 | 独立董事 | 2022年1月 | 换届止 | 18 |
岑 赫 | 独立董事 | 2022年5月 | 换届止 | 18 |
孙 隽 | 非执行董事 | 2017年12月 | 换届止 | — |
张 丁 | 非执行董事 | 2017年12月 | 换届止 | — |
薛炳海 | 非执行董事 | 2020年4月 | 换届止 | — |
侯 军 | 非执行董事 | 2017年12月 | 换届止 | 10 |
注:
1.执行董事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所在岗位薪酬,作为执行董事身份不领取薪酬。
2.根据本行《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标准及薪酬发放规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18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
非执行董事1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董事2023年度薪酬根据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以及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
3.非执行董事孙隽、张丁、薛炳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4.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洪发任期已满6年,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议案十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各位股东:
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监事履职情况,现拟定 2023 年度监事薪酬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始日期 | 任期终止日期 | 2023年度薪酬(税前) |
陈 亚 | 监事长、职工监事 | 2021年11月 | 换届止 | — |
周昕明 | 外部监事 | 2017年12月 | 注5 | 18 |
闫海峰 | 外部监事 | 2019年4月 | 换届止 | 18 |
严华麟 | 外部监事 | 2021年11月 | 换届止 | 18 |
蒋兴舰 | 股东监事 | 2023年5月 | 换届止 | — |
刘大林 | 股东监事 | 2021年11月 | 换届止 | 10 |
刘 瑾 | 股东监事 | 2014年8月 | 换届止 | 10 |
黄爱军 | 职工监事 | 2021年10月 | 换届止 | — |
熊 伟 | 职工监事 | 2023年1月 | 换届止 | — |
注:1.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任监事9名。
2.职工监事以职工身份领取所在岗位薪酬,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
3.根据本行《监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标准及薪酬发放规定,外部监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18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股东监事1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监事2023年度薪酬根据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以及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
4.股东监事蒋兴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5.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公司外部监事周昕明任期已满6年,辞去公司外部监事职务,周昕明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外部监事人数占比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前,周昕明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外部监事职责。
议案十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本行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紫金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外部规定,及时收集并主动核查关联方信息,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流程,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监控,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现将本行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四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2022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2023年一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2023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补充申报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2023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2023年三季
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2023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会议 | 议题 |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2022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听取并审议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
听取并审议2022年四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2023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听取并审议补充申报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
听取并审议2023年一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2023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
听取并审议2023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2023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听取并审议2023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四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2022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补充申报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会议
会议 | 议题 |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2022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听取并审议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
听取并审议关于2022年四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补充申报2023年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听取2023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
听取关于2023年一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听取并审议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听取2023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
听取关于2023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听取2023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
听取关于2023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
二、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本行遵照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法规,进一步加强关联方名单管理主动性与前瞻性,及时梳理、动态更新,定期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通过关联方信息的及时梳理认定,进一步保证了关联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截至2023年四季度末,本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关联方共1978户(人),其中关联法人或组织546户,关联
自然人1432人。四季度新增关联法人或组织18户,移出关联法人或组织4户,新增关联自然人40人,移出关联自然人11人。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共332户(人),其中关联法人或组织162户,关联自然人170人。四季度新增关联法人或组织13户,移出关联法人或组织2户。
(二)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关联交易定价及收费等均根据一般商业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以不优于对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行亦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三)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本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义务。本行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授权分别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2023年3月、4月、5月、8月,本行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本行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联交易发生情况
本行关联交易包括授信类交易、服务类、资产转移类、存款和其他类交易。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四季度末,全部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授信净额为529423.77万元,其中关联法人授信净额为520781.72万元,关联自然人授信净额为8642.05万元。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关联交易余额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集团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业务种类 | 余额 | 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 授信净额 | 占资本净额比例 | 贷款五级分类 |
国信集团 |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800 | 0.05% | 800 | 0.03% | 正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业投融资、贸易融资、转贴现业务等 | 44289.83 | 2.59% | 41289.83 | 1.66% | - | |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0000 | 2.34% | 40000 | 1.61% | 正常 | |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 12811.94 | 0.75% | 0 | 0.00% | - | |
紫金投资集团 |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000 | 0.23% | 4000 | 0.16% | 正常 |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900 | 0.29% | 4900 | 0.20% | 正常 | |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145 | 0.01% | 145 | 0.01% | 正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业投融资、贸易融资、转贴现业务等 | 96863.46 | 5.67% | 96863.46 | 3.89% | - | |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24862.00 | 1.45% | 24862.00 | 1.00% | 正常 | |
东南国资 |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10000 | 0.58% | 10000 | 0.40% | 正常 |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 | 67700 | 3.96% | 67700 | 2.72% | 正常 | |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 | 65600 | 3.84% | 65600 | 2.64% | 正常 | |
苏豪集团 |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1000 | 0.06% | 1000 | 0.04% | 正常 |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0 | 0.12% | 2000 | 0.08% | 正常 | |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 3526.6 | 0.21% | 2821.28 | 0.11% | - | |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 1358.94 | 0.08% | 1087.15 | 0.04% | - | |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15000 | 0.88% | 15000 | 0.60% | 正常 | |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0 | 0.12% | 2000 | 0.08% | 正常 | |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1000 | 0.06% | 1000 | 0.04% | 正常 | |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0 | 0.12% | 2000 | 0.08% | 正常 |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 | 流动资金贷款 | 55000 | 3.22% | 55000 | 2.21% | 正常 |
限公司
限公司 |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30000 | 1.75% | 30000 | 1.21% | 正常 | |
南京汇弘集团 |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2455 | 0.14% | 2455 | 0.10% | 正常 |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360 | 0.02% | 360 | 0.01% | 正常 | |
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900 | 0.29% | 4900 | 0.20% | 正常 |
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800 | 0.28% | 4800 | 0.19% | 正常 | |
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 | 19200 | 1.12% | 19200 | 0.77% | 正常 | |
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00 | 0.02% | 400 | 0.02% | 正常 | |
兰叶建设集团 |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 12600 | 0.74% | 12000 | 0.48% | 正常 |
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3000 | 0.18% | 3000 | 0.12% | 正常 | |
飞元实业 |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4398 | 0.26% | 4398 | 0.18% | 正常 |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流动资金贷款 | 1000 | 0.06% | 1000 | 0.04% | 正常 | |
南京市浦口区金泓旗家庭农场 | 流动资金贷款 | 200 | 0.01% | 200 | 0.01% | 正常 | |
自然人关联方 | 贷款、透支 | 8642.05 | 0.51% | 8642.05 | 0.35% | - | |
全部关联方 | - | 546812.82 | 31.98% | 529423.77 | 21.28% | - |
注:本行2023年12月末资本净额为人民币2487982.98万元。
截至2023年四季度末,上表中关联法人流动资金贷款均为正常,本行与主要股东关联方发生的同业业务均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2.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本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关联方授信净额共529423.77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21.28%,其中最大单一关联方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净额96863.46万元,占资本净额的3.89%,最大单一关联集团东南国资集团授信净额143320.0万元,占资本净额5.76%(剔除银行同业后,最大单一关联方为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净额67700万元、占资本净额的2.72%)。本行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均符合监管要求。
(二)资产转移及服务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本行2023年代销保险手续费收入2617.65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1531%。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服务类(代销保险)和其他类关联交易(紫金保险为客户出具保单,本行凭保单放款,紫金保险承担全额保险责
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偿付给本行2470.01万元、代销手续费141.51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445%、0.0083%。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本行2023年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买入与卖出共109140.39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6.3835%。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本行2023年代销理财手续费收入
309.11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181%。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本行2023年代销理财手续费收入23.99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014%。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金融城地面车位管理服务、金融城停车场管理服务、总行办公大楼物业服务等。2023年本行共支付给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类费用1156.96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677%。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主要为票据卖断买断业务等,2023年共发生159742.31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9.3432%。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主要为本行支付给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计划通道费,2023年本行共支付给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6.97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022%。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三)存款和其他类关联交易
2023年四季度末,本行关联方的非活期存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别 | 户数 | 存款余额(万元) |
关联自然人 | 68 | 15267.91 |
关联法人 | 15 | 104816.37 |
(四)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情况
2023年,本行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关联法人或组织 | 关联自然人 | 合计 |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 27836.2737 | 692.6457 | 28528.9193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1.8856 | 0.058 | 1.9436 |
债权投资利息收入 | 966.65 | 0 | 966.65 |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 | 0 | 0 | 0 |
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252.7778 | 0 | 252.7778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232.6431 | 0 | 232.6431 |
合计 | 29290.2302 | 692.7037 | 29982.9338 |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十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监管制度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现将本行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4年0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 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行于2024年0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 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
于银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出席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
集团 | 关联方名称 | 202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 关联交易类型 | 2024年度拟申请预计额度(万元) |
国信集团 |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23年度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5000 |
资产转移类 | 500 | |||
服务类 | 550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41290万元;2023年累计发生资产转移类109140万元。 | 授信类 | 58000 |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0 | |||
服务类 | 50 | |||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2023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业务37万元。 | 授信类 | 10000 | |
资产转移类 | 500 | |||
服务类 | 2050 | |||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用信净额11476万元。 | 授信类 | 20000 | |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0000万元,另有低风险业务余额2812万元。 | 授信类 | 42811.94 |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向本行赔付逾期客户本息共计2470万元;累计发生服 | 存款和其他类 | 5000 |
务类交易142万元。
务类交易142万元。 | 服务类 | 1000 | ||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23年末为客户提供担保余额4900万元。 | 存款和其他类 | 50000 |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累计发生收取费用309万元。 | 授信类 | 100 | |
服务类 | 1000 | |||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40000万元。 | 授信类 | 74000 |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累计发生服务类交易2618万元。 | 服务类 | 5000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1476万元。 | 授信类 | 39100 |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0 | |||
服务类 | 100 | |||
存款和其他类 | 5000000 |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交易154万元。 | 授信类 | 100 | |
服务类 | 5000 |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0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249211.94 | |||
紫金投资集团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00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96863万元,累计发生资产转移类业务159742万元。 | 授信类 | 110000 |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0 |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24862万元。 | 授信类 | 50000 |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40000 |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0 | |||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4900万元。 | 授信类 | 4900 | |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45万元。 | 授信类 | 10000 |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业务37万元。 | 授信类 | 60000 | |
服务类 | 1500 | |||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交易1157万元。 | 服务类 | 1500 | |
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累计发生服务类交易24万元。 | 服务类 | 900 | |
授信类 | 100 | |||
资产转移类 | 500000 | |||
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0000 | |
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为客户提供担保余额21325万元。 | 存款和其他类 | 1050000 |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0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285200(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175200万元) | |||
苏豪集团 |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087万元。 | 授信类 | 5000 |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20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20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7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20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2821万元。 | 授信类 | 4900 |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000万元。 | 授信类 | 1000 |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5000万元。 | 授信类 | 15000 |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38000 |
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2598万元。 | 授信类 | 2600 |
江苏省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20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东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4900万元。 | 授信类 | 4900 |
江苏省东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20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省东晟炉料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1000万元。 | 授信类 | 1000 |
江苏省东晟燃料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9600万元。 | 授信类 | 10000 |
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14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钢洋物流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500万元。 | 授信类 | 500 |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150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0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未申报预计额度。2023年末用信净额12500万元。 | 授信类 | 12500 |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4500万元。 | 授信类 | 5500 |
江苏百闻国际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550万元。 | 授信类 | 550 |
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2万元。 | 授信类 | 3200 |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3920 |
江苏海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3440万元。 | 授信类 | 11000 |
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1950万元。 | 授信类 | 8000 |
江苏紫荆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9900万元。 | 授信类 | 9900 |
江苏海企利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3800万元。 | 授信类 | 3800 |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0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30000万元。 | 授信类 | 30000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2023年末用信净额55000万元。 | 授信类 | 65000 |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
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0 | |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8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 | |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0000 | |
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 | |
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000 | |
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333270 | |||
东南国资集团 |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67700万元。 | 授信类 | 110000 |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4900 | |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0000万元。 | 授信类 | 40000 | |
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3800万元。 | 授信类 | 4900 | |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4000万元。 | 授信类 | 4000 | |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65600万元。 | 授信类 | 6575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229550 | |||
飞元实业 |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4398万元。 | 授信类 | 5000 |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000万元。 | 授信类 | 100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6000 | |||
汇弘 |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2455万元。 | 授信类 | 2500 |
集团
集团 |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360万元。 | 授信类 | 36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2860 | ||||
兰叶建设 |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2000万元。 | 授信类 | 12600 | |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20000 | ||
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3000万元。 | 授信类 | 300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35600 | ||||
商务商贸集团 | 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4800万元。 | 授信类 | 5000 | |
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4900万元。 | 授信类 | 5000 | ||
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400万元。 | 授信类 | 400 | ||
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19200万元。 | 授信类 | 20000 | ||
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19500 | ||
授信类额度合计 | 49900 | ||||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50000 |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 | ||||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末用信净额为0。 | 授信类 | 50000 |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 | ||||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纳入关联方。 | 资产转移类 | 1000000 | ||
自然人 | 2023年末用信净额8642万元。 | 授信类 | 30000 | ||
上述关联方授信类额度合计 | 1321591.94(其中剔除银行同业及低风险业务后为1050780万元) | ||||
授信类预计额度 | 除上述关联企业外的其他单个关联方 | 不超过18000万元 |
所有关联方总计
所有关联方总计 | 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 |
资产转移类预计额度 | 除上述关联企业外的其他单个关联方 | 不超过18000万元 |
所有关联方总计 | 不超过6000000万元 | |
服务类预计额度 | 除上述关联企业外的其他单个关联方 | 不超过18000万元 |
所有关联方总计 | 不超过50000万元 | |
存款和其他类额度 | 所有关联方总计 | 不超过8000000万元 |
备注:1.以上预计额度不构成本行对客户的授信承诺。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本行的授权制度落实业务风险审批,实际交易方案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
2.计算授信余额时,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3.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4.在预计额度内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实际授信时,授信余额总数均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本行对符合其规定的关联方授信净额总数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0%以内。6.本行与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不适用上述比例限制。7.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8.本年度预计额度有效期至下一年度预计额度生效时为止。
三、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监管制度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由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
(一)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书璟,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822959万元,净资产22748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5149万元,净利润10156万元。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葛仁余,注册资本1476965.6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33634582万元,净资产2532673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867785万元,净利润2657402万元。
3.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胡军,注册资本876033.66118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3053481万元,净资产277839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7560万元,净利润241025万元。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张伟,注册资本902938.48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90550839万元,净资产1822174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657759万元,净利润1303626万元。
5.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陆松圣,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10280192万元,净资产131569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75162万元,净利润197619万元。
6.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陈加明,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
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1961020万元,净资产91313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997157万元,净利润12611万元。
7.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郭明,注册资本74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设备租赁,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146781万元,净资产8609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1441万元,净利润2100万元。
8.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法定代表人高增银,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459110万元,净资产40360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0825万元,净利润69168万元。
9.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周贵祥,注册资本543363.29万元人民币,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8164797万元,净资产13574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602090万元,净利润11151万元。
10.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周俊淑,注册资本457938.470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0011019万元,净资产33054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50228万元,净利润3363万元。
1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周易,注册资本3617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1392607万元,净资产962229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74142万元,净利润201126万元。
1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贾波,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311648万元,净资产18607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75668万元,净利润50156万元。
13.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丁建奇,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铁路、城际轨道等交通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的客、货运项目、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沿线土地等综合资源开发,铁路、城际轨道列车及相关站区的商贸服务,交通、电力等相关产业投资,国内外贸易、广告宣传、酒店餐饮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管理,铁路建设发展基金的管理等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3423630万元,净资产18617520万元,营业收入 526596万元,净利润 96883万元。
(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9日,法定代表人龙艺,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35975万元,净资产33432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2704万元,净利润9887万元。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6日,法定代表人谢宁,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24067897万元,净资产1695381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569216万元,净利润1537525万元。
3.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丁萌,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融资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81424万元,净资产8069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0549万元,净利润6347万元。
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剑锋,注册资本368636.103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5530677万元,净资产172811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77307万元,净利润57261万元。
5.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王永盛,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16952万元,净资产3505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198万元,净利润1612万元。
6.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吴国富,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435978万元,净资产6821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513万元,净利润5121万元。
7.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高晓俊,注册资本327107.5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它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3、从事同业拆借;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比例低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169234万元,净资产88001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8133万元,净利润45396万元。
8.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刘振,注册资本561.224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的信息咨询与顾问服务、会务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初级农产品(不含活禽)、建
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洗车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医院管理;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礼品花卉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规划设计管理;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品牌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589万元,净资产99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832万元,净利润370万元。
9.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法定代表人谢岭南,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63010万元,净资产42112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5867万元,净利润41860万元。
10.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伟年,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3345231万元,净资产50873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3256万元,净利润11122万元。
11.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余蔚然,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69847万元,净资产5935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584万元,净利润1882万元。
12.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法定代
表人王胜,注册资本81800万元,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6月末,总资产93415万元,净资产82423万元,营业收入5298万元,净利润-891万元。
(三)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截至2023年12月末,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4.82%,派驻薛炳海为本行董事,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力佳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桂生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装及其面辅料、纺织品、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5772万元,净资产363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552万元,净利润1995万元。
2.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汉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管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装及其面辅料、纺织品、玩具、鞋帽、箱包、工艺品、劳保用品、电子产品、有色金属、安防产品、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的生产、销售;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商品的网上销售;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室内装修设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涉外);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414万元,净资产132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664万元,净利润24万元。
3.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陈实,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报关业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艺术品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
售;玩具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纸制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纸浆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服装制造;面料纺织加工;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豆及薯类销售;木材销售;饲料原料销售;谷物销售;粮食收购;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报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针纺织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装饰
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招投标代理服务;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8773万元,净资产619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8540万元,净利润190万元。
4.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陈丽莎,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汽车配件、工矿车辆、公路运输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建筑装饰材料、普通机械、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维修(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0747万元,净资产717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3651万元,净利润44万元。
5.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陈希芹,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汽车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7674万元,净资产619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579万元,净利润-192万元。
6.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郑毅,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
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5061万元,净资产537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731万元,净利润-300万元。
7.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李元源,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租赁、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销售,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服务,车辆检测),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皮棉除外)、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银制品除外)、百货的销售;不动产租赁;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人才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6960万元,净资产798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899万元,净利润-548万元。
8.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16日,法定
代表人陆德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食品销售;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人造板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89950万元,净资产12607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5225万元,净利润3528万元。
9.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许爱爱,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五金、
化工产品、机电产品、木材、农副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矿产品的销售、代购代销;渔具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钓鱼俱乐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9495万元,净资产-746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973万元,净利润-2823万元。
10.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法定代表人赵伟雄,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医疗器械Ⅱ类、Ⅲ类(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12144万元,净资产4557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018万元,净利润1900万元。
11.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徐雨祥,注册资本98378.2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石
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数字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木材销售;化肥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食品进出口;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41262万元,净资产24575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5876万元,净利润22678万元。
12. 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徐强,注册资本502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1460万元,净资产751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928万元,净利润544万元。
13.江苏省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永成,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原油、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的销售(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规定范围)销售。焦油、重油、沥青的中转、批发、销售,省政府委托用于串换煤炭的物资销售,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燃料油自营或代理进口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21552万元,净资产3831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89989万元,净利润1038万元。
14.江苏东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王永成,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煤炭、燃料油的销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8785万元,净资产734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2987万元,净利润461万元。
15. 江苏省东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东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杨震,注册资本5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焦炭、炉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石油制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商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291万元,净资产68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576万元,净利润121万元。
16. 江苏省东晟炉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东晟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陈智深,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煤炭洗选、加工,炉料、焦炭、铁合金、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石油制品、石英、木材销售,商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江苏省东晟炉料有限公司总资产4489
万元,净资产140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281万元,净利润-22万元。
17. 江苏省东晟燃料有限公司
江苏省东晟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王永成,注册资本224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石油制品、燃料油销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92399万元,净资产2253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96129万元,净利润263万元。
18. 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倪渐权,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废旧船舶的回收、拆解、加工改制及销售,拆船中取得的机械设备、石油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加工与销售;木材、生铁、炉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加工与销售。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7264万元,净资产288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231万元,净利润-335万元。
19. 江苏钢洋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钢洋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刘宇,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金属材料销售、加工;仓储信息咨询;搬运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国内贸易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780万元,净资产154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089万元,净利润21万元。
20.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法定代表人陈述,注册资本22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策划;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096766万元,净资产92898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474190万元,净利润3564万元。
2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吴福强,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销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多媒体教学设备与仪器,实验室设备;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末,总资产77059万元,净资产-406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5112万元,净利润170万元。
22.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季欣,注册资本8092.5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粮食收购(按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粮油食品等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农副产品、汽车及零配件、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玩具、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饲料原料销售;化妆
品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14959万元,净资产3348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4102万元,净利润1241万元。
23.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董峥,注册资本150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进出口商品仓储业务,有关进出口业务的咨询服务,电子计算机硬、软件开发。房屋租赁。纺织、服装、日用品、家用电器的批发和零售,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农畜产品批发,肉、禽、蛋及水产品批发,饮料及茶叶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59179万元,净资产1623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5378万元,净利润4396万元。
24. 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徐学文,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务咨询,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77430万元,净资产1425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8795万元,净利润1674万元。
25. 江苏百闻国际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闻国际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9日,法定代表人杜艳春,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璜,陈列室的设计、装修,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具、文化办公用品制造、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工艺美术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零配件、展览用的展架、展具、展板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科技及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0872万元,净资产153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254万元,净利润220万元。
26. 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8日,法定代表人徐永生,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用口罩批发;服装服饰零售;货物进出口;服装辅料
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销售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经纪;服装服饰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羽毛(绒)及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缝制机械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池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6511万元,净资产327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696万元,净利润147万元。
2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法定代表人马宏伟,注册资本24676.7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安防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汽车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548874万元,净资产2661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28848万元,净利润4260万元。
28. 江苏海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杨剑鹏,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体外诊断试剂及植入体内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装、服饰配件、纺织品、家纺用品、床上用品、家具装饰品的制造和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9077万元,净资产715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0288万元,净利润616万元。
29. 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姜德杰,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农药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招投标代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木材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辅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仪器仪
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58186万元,净资产1541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1424万元,净利润778万元。
30. 江苏紫荆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紫荆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董平子,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宠物食品、宠物用品、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及原料、纺织品及原料、煤炭销售,农药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加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儿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和零售,生物技术的开发(非研制)、咨询、交流,化工技术的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77316万元,净资产874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9717万元,净利润2513万元。
31. 江苏海企利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企利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董平子,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科技中介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2075万元,净资产156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4888万元,净利润162万元。
32.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黄宏亮,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向境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内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纺织品、轻工产品、电子产品、土畜产品、工艺品、五金矿产、化工、机械、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技术及原材料的进出口;对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转口贸易,小额寄售业务;国内贸易,技术服务,咨询服务,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212042万元,净资产37490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06799万元,净利润9468万元。
33.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吴盛,注册资本27359.2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煤炭批发经营,证券投资及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贸易,人才培训,仓储,燃料油、钢材和化肥销售,有色金属销售,汽车销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销售,石油制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品销售,生鲜类、初级农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销售,珠宝金银首饰的销售,商品的网上销售,农药经营,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销售,专业设计与咨询服务,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29082万元,净资产8159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44572万元,净利润5354万元。
3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温成刚,注册资本129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开展补偿贸易业务,经营转让贸易,易货贸易,为本公司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组织原辅材料,服装及纺织品的生产,国内贸易;实业投资,实物租赁,仓储(危险品除外),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招标代理;农药销售;初级农产品,粮油销售、食品经营;化妆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06584万元,净资产3153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40071万元,净利润4759万元。
35.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陈述,注册资本224243.319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内外投资,纺织原料及制成品的研发、制造、仓储,电子设备研发、安装、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咨询与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仓储。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燃料油销售,粮食
收购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572058万元,净资产57422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413353万元,净利润9089万元。
36.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郭灏舟,注册资本27418.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销售(按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和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工程设备销售、安装,仓储,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业务,建筑工程安装,黄金制品、通信设备和通讯器材的销售。各类工具的包装、组装、加工及设计。煤炭批发与零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代理报关,货物的搬运、装卸、仓储,包装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84298万元,净资产2762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39023万元,净利润3533万元。
37.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张玉道,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为开展省际间技术、人才、企业管理协作提供服务;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纺织品、石油制品、润滑油(脂)、变压器油、农副产品、水产品、汽车、摩托车销售,电缆料、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互联网接入技术、宽带信息网络、计算机、通信系统工程的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投资咨询,涂料涂装施工,弱电工程施工,承办省政府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6407万元,净资产1062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612万元,净利润132万元。
38.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高松,注册资本43884.797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统一组织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国内贸易,服装及纺织品的生产、加工,仓储,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生鲜类、初级农产品及副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内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74098万元,净资产19402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58308万元,净利润8851万元。
39.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信兴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刘晓云,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装及其辅料、纺织品、包装材料和其他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与经营,仓储及仓储、普通货运的相关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贸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7186万元,净资产9783万元,
实现营业收入63639万元,净利润4047万元。
(四)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蒋兴舰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侯峻,注册资本366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农业园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9593729万元,净资产335831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12351万元,净利润47450万元。
2.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姚一志,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食品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柜台、摊位出租;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咨询;品牌管理;创业空间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家具销售;财务咨询;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卫生洁具销售;养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办公服务;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03307万元,净资产506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555万元,净利润-83万元。
3.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井深,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城市功能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载体(含持有型物业)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资产经营;股权和基金管理;投融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0669027万元,净资产659988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55758万元,净利润76766万元。
4.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顾文鑫,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公寓管理、酒店管理、房屋出租、场地租赁;企业营销策划;票务代理;商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物业信息咨询;公司礼仪服务;餐饮服务;后勤管理服务;酒店用品销售;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住房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74032万元,净资产8894万
元,实现营业收入7024万元,净利润-3363万元。
5.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贺华,注册资本25058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发布;办公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停车场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餐饮管理;日用百货销售;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洗染服务;礼仪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
餐饮服务。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231792万元,净资产56843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0909万元,净利润20576万元。
6.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付汝伟,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151002万元,净资产125059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85701万元,净利润10639万元。
(五)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董事侯军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侯军,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环保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房地产投资;汽车配件、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子产品、电子器材、服装、鞋帽、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房屋租赁;出租车客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33483万元,净资产2674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832万元,净利润753万元。
2.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法定代表人侯兵,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从事环保技术、清洁能源、再生资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环保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污水处理工程、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6178万元,净资产466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966万元,净利润300万元。
(六)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瑾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周瑞祥,注册资本851.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装、辅料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6368万元,净资产28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44万元,净利润49万元。
2.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周敏,注册资本15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装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1004万元,净资产18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净利润8万元。
(七)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提
名委派的股东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1.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普通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混凝土研发、制造、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研发;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174899万元,净资产13308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1634万元,净利润3075万元。
2.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毕可良,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品、混凝土砌块及其他混凝土制品、混凝土添加剂、干混砂浆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
赁;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424359万元,净资产10682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71563万元,净利润5214万元。
3. 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
南京一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医疗服务;医院管理、咨询;医疗技术咨询、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1月末,总资产20266万元,净资产70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4541万元,净利润-282万元。
(八)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
吴家莉为本行行政保卫部副总经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将吴家莉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南京
元润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
1.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商务商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笪永松,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粮油机械、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钢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通讯器材销售;实业投资及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085980万元,净资产66830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5533万元,净利润-36万元。
2.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袁洪锁,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粮油机械、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钢材、塑料、橡胶制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电脑、工艺礼品、电子产品、玩具、体育用品销售;商业开发及服务;实业投资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58754万元,净资产16493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767万元,净利润0.44万元。
3.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元润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陈军,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畜禽屠宰、鲜(冻)畜禽肉销售;生猪屠宰;道路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46702万元,净资产2775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879万元,净利润-1200万元。
4. 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项宗羽,注册资本293875.2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设施投资经营;酒店投资建设和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投资及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036233万元,净资产63272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1203万元,净利润28448万元。
5. 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天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许昌陵,注册资本8142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文艺表演;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服务,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物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及相关
专业化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百货销售;旅游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设施投资经营、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酒店投资建设和管理咨询;摄影扩印服务;商务服务;食品零售;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场地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洗染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1169843万元,净资产2190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9472万元,净利润6577万元。
(九)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端淳华,注册资本80570.06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363200万元,净资产2918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0500万元,净利润2120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对该公司持股20%。
(十)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史小兵,注册资本48409.121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2345007万元,净资产21791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4354万元,净利润1619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对该公司持股20%。
(十一)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刘元庆,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末,总资产3938180万元,净资产25861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5775万元,净利润2326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董事岑赫在该公司任职监事。
(十二)关联自然人
本行关联自然人包括:
1. 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其中,重要分行包括具有授(用)信审批权限的分(支)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支)行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分(支)行行长室成员;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的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授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及上述各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以及5000万元以上大额授信有权审批人;
4.本条第1至3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本行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行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等。
本行对个人客户的授信融资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房产抵(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
款等业务品种。截至2023 年12月末,本行对关联自然人授信净额为0.86亿元。
根据正常业务发展需求,本行对关联自然人2024年度的预计授信额度为3亿元,单户预计授信不超过2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行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开展本行业务。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十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8093764U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首席合伙人:朱建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投资者 | 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 | 2014年报 | 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 |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
投资者 | 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 | 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 | 80万元 |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刘晶女士,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佳先生,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萍女士,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
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024年度审计收费为122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32万元,与上年费用保持一致。
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对应条款 | 修改依据 |
1 | 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和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 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和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 织组织力。 并且,党委会应当对如下“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研究决定本行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兼职、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本行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推荐。 (五)研究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六)研究决定本行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七)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本行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对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拟决定的事项中关系本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对本行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行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 |
本行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本行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本行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听取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
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本行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
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行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本行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本行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听取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本行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 |||
2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
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
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 | 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依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事项。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 ||
3 |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 |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
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4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决定本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
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
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
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
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 |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审议决定本行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
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
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
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
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 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
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
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股权投资或者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股权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者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审议决定年度计划内金融资产投资,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金业务红线。 (四)审议决定单笔200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五)审议决定本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六)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50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50万元)。 |
(七)审议决定本行借出资金、对外(含
控股企业)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八)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
(单户)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及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九)审议决定本行重大会计政策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审议批准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报。
(七)审议决定本行借出资金、对外(含控股企业)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八)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单户)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及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九)审议决定本行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审议批准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报。 | |||
5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行长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
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本章程。
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 ||
6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
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
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 |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
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与监事会沟通。 | ||
7 | 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 | 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
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
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
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
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5%的权限;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
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
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5%的权限;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 | 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5%的权限;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
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 根据本行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下列“三重一大”事项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并决策: (一)研究贯彻落实本行党委和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本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计划、举措的方案。 (三)研究决定本行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内费用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内1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的方案、以及单笔2000万元(不含)以内10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同业往来审批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信贷资产买卖、各类收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等。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在合法合规且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的投资、交易(不含股权性投资)审批权,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央行票据、交易所上市的其他相关债券等各项债券类业务。 (六)审议决定本行财务预算内100万元(含)以上财务费用。 |
(七)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权限
内,单户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行投资计划内行长权限
内授信管理委员会授权外的金融资产投资方案。
(九)拟订本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
及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规定。
(十)本行战略规划实施并向党委、董事
会报告执行情况。
(十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部
门要求和行业薪酬管理制度要求,拟订本行薪酬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十二)拟订本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
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
笔(单户)金额在2亿元(不含)以内、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不含)以内,以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十四)拟订本行网点新设、迁址、租赁
等方案。审议决定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本行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事项。
(十五)其他应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
的重要事项。
8 | 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 | 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 (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制度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的通知》、本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调整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书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书修订对照表
项目 | 审核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依据 |
第一部分 一、非关联交易业务审批权限 | (二)权益性投资审批权 | |||
单个项目投资(含发起设立、参股及增资、收购兼并金融机构等)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股本权益性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股权投资或者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股权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
(四)资产购置审批权 | 1.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 对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10亿元的科技系统购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对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10亿元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年终决算后,董事会应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上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1.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 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者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议决定单笔200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五)资产处置审批权 | 1.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 拟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如不超过10亿 | 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含固定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单笔(单户)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元,由董事会审批。
2.权益性资产处置审
批权
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股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信贷和其他非信贷
资产处置审批权
信贷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其中,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以内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不含债券、股权投资)。
元,由董事会审批。 2.权益性资产处置审批权 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股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信贷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审批权 信贷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其中,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以内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不含债券、股权投资)。 | 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含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1.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 拟处置的本行(及控股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由董事会审批。 2.权益性资产处置审批权 本行(及控股企业)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值5%的股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信贷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审批权 处置金额符合本第(五)条规定的董事会处置权限标准范围内的信贷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其中,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内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不含债券、股权投资)。 |
(六)资产
核销审批权
(六)资产核销审批权 | 1.信贷资产核销审批权 单户金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8%的信贷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2.固定资产核销审批权 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1亿元的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权益性投资核销审批权 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股权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4.其他非信贷资产核销审批权 单户金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8%的其他非信贷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 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单户)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及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含固定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
(七)资产抵押及本行对外担保事项审批权 | 单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本行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 审议决定本行借出资金、对外(含控股企业)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本行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本行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我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
第二部分 本行行政管理权限 | 二、财务管理权 | 根据章程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 | 根据章程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 本行预算外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由董事会予以审议。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三、综合管
理权
三、综合管理权 | (三)对外赠予审批权 审批单项对外赠予(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等)支出不超过本行净资产0.5%。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额度,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 (三)对外赠予审批权 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50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50万元)。 单项对外赠予(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等)支出不超过本行净资产0.5%,由董事会审批。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额度,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本行对外赔偿款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议案十七
关于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主要股东及其相关承诺主体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加强对本行主要股东承诺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及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拟制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主要股东及其相关承诺主体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加强对本行主要股东承诺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及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高度重视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主要股东传达承诺有关监管要求,协助主要股东规范承诺的内容和程序。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组织开展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制定、主要股东承诺档案管理、主要股东承诺评估等承诺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股东承诺的管理责任。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开展承诺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普通股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对经本行认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对本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参照主要股东进行股东承诺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及相应依据向相关股东予以说明。
第五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要求,要求本行主要股东进行相关书面承诺。本行股东承诺可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
声明类承诺指股东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实状态的确认或声明,如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合规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某项活动的承诺,如不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
尽责类承诺指股东对未来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包括风险救助承诺和根据其他监管要求作出的承诺。其中,风险救助承诺指股东在必要时配合实施风险救助措施的承诺,如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和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
第二章 主要股东承诺内容第六条 主要股东声明类承诺主要内容:
(一)主要股东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需要说明主要股东入股本行的目的;
(二)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三)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入股本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的情形;
(四)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家;
(五)主要股东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等;
主要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名称(姓名)、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等;
(六)主要股东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的股权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七)主要股东与本行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包括其他股东名称、入股股份数额及比例等;主要股东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的股权比例情况;
(八)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
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控制本行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九)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主要股东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本行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十一)主要股东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第七条 主要股东合规类承诺主要内容:
(一)主要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本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干预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本行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报告。不
与本行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主要股东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主要股东、本行以及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主要股东对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质押持有的本行股权时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六)主要股东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本行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主要股东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七)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相关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如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股东自愿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本行与主要股东开展关联交易,限制主要股东持有本行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主要股东的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等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八条 主要股东尽责类承诺主要内容:
(一)主要股东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本行;
(二)主要股东在本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主要股东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
(四)如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主要股东将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九条 本行主要股东承诺内容应准确、规范、可执行,超比例持股股东减持承诺等可明确时限的承诺,应尽量明确承诺履行时限,不得使用“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第十条 主要股东承诺内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调整。主要股东无法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承诺事项时,需向本行做出书面说明,并通过本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主要股东承诺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并依据本行《章程》、股权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定
期对主要股东承诺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规范主要股东承诺及履行行为,落实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 本行建立主要股东承诺档案,记录承诺方、具体事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主要股东承诺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行建立主要股东承诺评估机制,本行董事会每年对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和评价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积极督促主要股东履行承诺。第十四条 本行将主要股东承诺评估纳入公司治理评估,将股东承诺履行的评估情况以及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本行可将主要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会同法律法规要求的主要股东在其他工作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情况一并按年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主要股东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本行企业法人类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履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批程序,如需另报相关有权机构批准的,还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实作出承诺,切实履行承诺,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开展主要股东承诺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积极履行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按照监管要求,配合本行处置风险。无法履行尽责类承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行,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且不得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本行。第十九条 本行在获知相关股东无法履行尽责类承诺后,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第二十条 主要股东已出具的承诺事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将充分评估具体调整事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主要股东需出具补充说明或重新出具承诺。因主要股东对已出具的承诺事项发生调整导致本行或投资者损失的,将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等有关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义务履行的监管要求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要股东应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对出现因未履行或违反承诺事项对本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行将有权要求相关主要股东承诺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将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本行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对违反承诺的股东由董事会提出议案采取措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相关主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违反声明类、合规类承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
规定,视情况对其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行业警示通报、公开谴责、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措施,相关情况将计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行主要股东违反尽责类承诺,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本行的,或者拒不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视情况依法对其采取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违反承诺,且同时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监管规定情况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一并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撤销行政许可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议案十八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1 |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本行股东大会根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决策。 | 根据《紫金农商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议案十九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行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1 |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本行董事会按照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 根据《紫金农商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
议案二十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修改后制度对应条款 | 修改依据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增加修订依据的表述 |
2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行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
董事。
董事。 | |||
3 | 第六条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独立董事除应符合本行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商业银行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七)具备独立性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独立董事除应符合本行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已上市商业银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概括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4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其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修订 |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
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5 |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 第八条 本行独立董事任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离退休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中管干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独立董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 根据实际审核情况概括规定 |
6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行章程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行章程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修订 |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以上信息;
(四)有关监管机构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
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
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以上信息; (四)有关监管机构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以上信息; (四)有关监管机构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 ||
7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修订 |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 |||
8 | 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本行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订 |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9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一条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十二条 本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有权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三条修订 |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本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本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0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聘任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订 |
11 | 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 | 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对接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修订 |
本行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本行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 (二)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本行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本行可以再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本行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本行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本行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本行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以及行使其职权所需的
费用,本行应当给与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本行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以及行使其职权所需的费用,本行应当给与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12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行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行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订 |
13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定。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定。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本行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五条修订 |
14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
15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 ||
16 |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津贴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权过程发生的费用,经 董事会核定后由本行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 第七章 附则 | 简化相关内容,删除原第七章 |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
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行行使其职权过程中
发生的费用。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
议案二十一
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修改后制度对应条款 | 修改依据 | |
1 | 附件1 (一)关联自然人包括: 1.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 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其中,重要分行包括具有授(用)信审批权限的分(支)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支)行行长室成员;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的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授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及上述各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以及 5000 万元以上大额授信有权审批人。 | 附件1 (一)关联自然人包括: 1.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 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其中,重要分行是指具有5000万元(含)以上授信审批权限的分(支)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监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重要分行的行长室成员;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的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授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设委员的,即委员会的成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专家成员、下设办公室人员等),以及 5000 万元(含)以上大额授信有权审批人。 | 根据我行管理现状予以完善 |
议案二十二
关于制定《紫金农商银行2024-2026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制定《紫金农商银行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紫金农商银行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紫金农商银行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定了《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兼顾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稳健经营及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采取股票股利分红方式的,应当具有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本行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一)决策机制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监督机制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本行当年若不进行或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以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相关的利润分配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议
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用途。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调整机制
本行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对本行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和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2024-2026年度,若本行当年进行股利分配,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以及符合监管部门对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每年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安排计划,研判发展阶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本行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根据股东回报规划及本行章程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及其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二十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各位股东: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如下:
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要求和中期经营情况,拟于2024年中期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进行分红,以届时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简化分红程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监管要求和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二十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现将本行董事会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包含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的评估报告如下:
一、大股东资质情况
我行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条件的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紫金投资集团”),与关联方等合计持股比例为8.96%,目前派驻董事1人。
大股东在首次入股本行时已按要求履行向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告手续,并得到了有权机关核准,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参股机构列入股东黑名单等情形。未有对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符合我行大股东资质要求。
二、财务状况
经与大股东核实以及公开数据核查,南京紫金投资集团财务状况良好,主要营业收入、利润平稳,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保持连续盈利;能够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本息;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况。
三、所持股权情况
该股东持有本行股数32812.9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8.96%。本行大股东持有本行股权状态正常、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的情形,不存在与本行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以所持本行股权为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本行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度本行关联交易业务均是严格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业务定价合理、公平,不优于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交易,各项关联交易控制指标均符合关联交易各项管理规定的要求,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本行大股东不存在与本行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该股东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支持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能够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能
够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承诺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能够主动签署书面承诺书,作出声明、合规、尽责方面的承诺,愿意主动学习和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未发现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未有阻挠或指使本行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承诺愿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本行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承诺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
六、评价结果及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经评估,2023年度,本行大股东在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包含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等方面均为合格。
下阶段,本行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发现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本行的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督促引导大股东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义务;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掌握大股东的
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督促大股东严格履行各项承诺;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的各项责任义务,确保本行大股东履约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议案二十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主要股东履约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要求,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2023年度主要股东履约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为有效开展主要股东履约评价工作,本行结合自身主要股东管理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对主要股东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积极与主要股东进行对接,建立了主要股东评价沟通平台,同时对需要主要股东承诺和报备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梳理,列制出事项清单,就承诺报备事项、时间、频率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履约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总体评价
截至2023年12月末,本行总股本36.6098亿股,股东共计72,510户。其中,主要股东7户,分别是: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28,129,524股,占比8.96%,派驻孙隽女士为本行董事;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67,852,322股,占比7.32%,派驻张丁先生为本行董事;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6,639,543股,占比
4.82%,派驻薛炳海先生为本行董事;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2,337,407股,占比0.34%,派驻侯军先生为本行董事;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3,232,360股,占比2.55%,派驻蒋兴舰先生为本行监事;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985,440股,占比0.27%,派驻刘大林先生为本行监事;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693,215股,占比0.21%,派驻刘瑾先生为本行监事。
本行各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其他利益相关方清晰透明,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资本补充、支农支小等相关承诺,落实监管整改意见和要求,股东及其派驻的董、监事不存在干预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的情况,总体履约评价结果为合格。
三、履约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股东资质方面
2010年3月,本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筹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紫银筹发〔2010〕4号),所有发起人的资料随筹建请示一并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2010年7月,本行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0〕313号),中国银监会同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认可本行所有发起人的资格。2016年8月本行
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参与增资的74户股东基本信息资料连同《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紫银发〔2016〕399号)报送至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批[2016]232号),相关股东资格获监管部门认可。此时相关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发起人,已向监管部门履行股东资质审批手续。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投资”)于2013年4月经董事会审议,受让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1100万股股份,受让总价2750万元。受让后苏豪投资持股占本行总股本0.5%。2015年1月,苏豪投资受让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5,940,000股、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41,297,760股、江苏汇鸿鸣骏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3,702,240股、南京润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5,343,953股,共计56,283,95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2.37%,转让价格2.8元/股,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受让后苏豪投资持有本行68,163,95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2.87%。2016年8月,苏豪投资经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参与本行增资扩股,以3.1元/股认
购本行4630万股份。2021年2月,苏豪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增持了1000.44万股,持股比例增至3.32%;二季度,苏豪投资再度增持5500万股成为本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增至4.82%。
2023年7月,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 等五家省属贸易企业合并重组,重组后苏豪控股控制下三家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锦”)(持有本行28,201,608股,占比0.77%)、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持有本行28,201,608股,占比0.77%)和苏豪投资(持有本行176,639,543股,占比4.82%)合计持有本行股权比例为6.36%,构成5%以上股东。
2023年12月,汇鸿中锦、汇鸿中鼎之控股股东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集团”)发布《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协议转让江苏 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表明汇鸿集团拟根据《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等规定,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汇鸿中锦、汇鸿中鼎合计持有的 1.54%本行股权转让给苏豪控股之全资子公司苏豪投资,相关议案已经汇鸿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①
。
注①:已于2024年4月1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详见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行于2016年6月对包括主要股东在内的所有在册股东进行股份确权,截至目前本行股份确权比例达到99.91%。主要股东均书面承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入股本行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他人持股,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不存在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逐户核查,本行主要股东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情况。
截至报告日,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均符合股东资质。
(二)“两参一控”方面
经梳理主要股东主动报送的股东信息资料,本行主要股东均符合“两参一控”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有2家,分别为持有本行8.96%的股份,持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87%的股份,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情况。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有1家,为持有本行7.32%的股份。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有1家,2023年7月,苏豪控股等五家省属贸易企业合并重组,重组后苏豪控股控制下三家公司汇鸿中锦、汇鸿中鼎和苏豪投资合计持有本行股权比例为6.36%,构成5%以上股东,派驻股权董事,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情况。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有1家,即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派驻股权董事,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情况。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有1家,即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派驻股权监事,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情况。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有1家,即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派驻股权监事,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情况。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商业银行有1家,即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派驻股权监事,没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情况。
(三)履行承诺方面
1.主要股东承诺制度
本行《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主要股东享有的权利及需承担的
义务,同时,本行制定《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是否重新签订主要股东承诺
为进一步做好股权管理相关工作,本行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章程》约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详细梳理并编制了主要股东需承诺报备事项清单、承诺函模板等,并通过书面函件形式发送给主要股东。经多次沟通,各主要股东均能理解并积极配合本行的股权管理,已签订承诺函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3.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
各主要股东均书面承诺其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各项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
本行在主要股东提供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主动核实,未发现主要股东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的情形。
4.是否承诺并支持机构坚持支农支小经营发展战略
各主要股东均书面承诺,支持本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承诺支持本行经营发展战略,落实股东支农支小服务要求。
5.是否在机构资本不足时,存在拒绝补充资本或者阻碍其他股东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进入
各主要股东均书面承诺,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时,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资本补充计划,通过出资认购本行增发股份或利润转增股本等方式,补充本行资本,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不存在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的情形。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补充资本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本行自2011年3月成立以来,先后实施过三次利润转增股本、一次定向增资扩股、一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两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7户主要股东及其派驻的董事、监事均能遵守承诺,支持本行相关决策,保证相关议案顺利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的情形。
6.是否存在不当干预行为
各主要股东均书面承诺,依法合规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干预本行日常经营事务,不将自身利益凌驾于本行利益之上,不向本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本行7户主要股东中,4户股东向本行派驻董事、3户股东向本行派驻监事,没有股东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均能独立运行、自主决策,不存在股东通过干预董事会、高管层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谋求不正当利益,导致本行风险上升,损害本行、存款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7.是否要求违规分红,是否存在不当关联交易
各主要股东均书面承诺,支持本行长远稳健发展,不强制要求违反规定分红;承诺与本行不发生违规、不当关联交易,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自成立以来,本行历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均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本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提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不存在主要股东要求违规分红的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审批机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管理的执行情况,并报送监管部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题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开展,与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
(四)落实公司章程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的行为
本行《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等内容,各主要股东及其派驻的董事、监事等在本行日常经营,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各主要股东及其派驻的董事、监事均能严格落实《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正常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对外股权质押、转让是否报银行有权机构同意
本行《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拥有本行董事或监事席位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
案,说明出质原因、数额、期限、质押权人等情况。
本行要求股东在办理股权出质、转让之前,提前向本行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报备,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及时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3.借款出现逾期是否限制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本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本行的授信或为他人在本行融资提供担保的授信逾期时,其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其派驻的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本行在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将登记在册的拟参会股东名单将提交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等相关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逾期等情形,并根据审核结果限制表决权。
4.对外股权质押超过50%是否限制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权。
历次股东大会前,本行及时梳理登记在册的拟参会股东出质情况,确定参会股东的有效持股数,对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股权50%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历次股东大会前,本行及时梳理派驻董事的主要股东处置情况,确认派驻董事的表决权,对股权质押超过50%股东派驻的董事限制表决权。
(五)信息披露方面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
本行梳理的主要股东需报备承诺事项清单要求,各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相关股东信息。7户主要股东均于2023年向本行报送了相关信息,并书面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要求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存在的不足
在日常主要股东管理工作中,主要股东的基础资料存在更新不及时现象,仍需主要股东进一步加强配合;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制度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动加强与主要股东的沟通和联系,定期更新主要股东信息。根据监管要求,结合本行《股权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主动梳理主要股东需要承诺和报告的事项,提升对主要股东基本情况的把控度;对主要股东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进行更新审核,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加强主要股东承诺制度建设,建立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与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墙等措施,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原则。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报告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度,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5名独立董事张洪发先生、刘志友先生、周芬女士、程乃胜先生、岑赫先生分别对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附件:1. 独立董事张洪发述职报告
2. 独立董事刘志友述职报告
3. 独立董事周芬述职报告
4. 独立董事程乃胜述职报告
5. 独立董事岑赫述职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张洪发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本人张洪发,1964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任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召开股东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作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弃权情形。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行内组织的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及持股管理、独董新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参加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本人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基层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所在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形成《资产风险分类新规的主要影响》调研报告1篇,提交董事会听取。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薪酬管理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披露了3项关联交易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相关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严格执行《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行领导薪酬分配等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及行领导
薪酬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发表意见建议情况。一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作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针对大额贷款和关联交易贷款风险管理重点,牵头组织各委员开展评价工作,利用参加董事会及专委会的机会,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对本行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本行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建议。二是加强全行风险管理,报告期内,本人组织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各委员审议了本行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定期报告,全面了解本行风控合规工作,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偏好、风险目标、实施路径和工作措施等,制定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目标性强的风险管理政策。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将风险管控的触角覆盖到各网点、各类业务、各项管理和操作,突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对信用风险的动态监测。
(四)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1.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现场或通过线上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高管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流程,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2.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入交流。
3、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参加业绩发布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加强自身学习。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等方面加深了理解,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3家,2023 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任期内,本人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张洪发
附件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刘志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本人刘志友,1962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江苏银行学校暨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讲师、副教授、金融系副主任、主任,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教授、金融系副主任、浦口校区管委会主任、学生处处长、统战部部长、机关党委书记。现任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召开股东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作为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7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弃权情形。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行内组织的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及持股管理、独董新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参加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本人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基层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所在的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完成《聚焦绿色发展、聚力普惠金融,更好发挥ESG工作对财务绩效提升的效用》调研报告1篇,所在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完成《资产风险分类新规的主要影响》调研报告1篇,均提交董事会听取。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薪酬管理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披露了3项关联交易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
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相关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严格执行《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
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行领导薪酬分配等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及行领导薪酬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发表意见建议情况。一是加快零售转型,凝聚转型方向的重心,提升消费金融水平,提升银行经营效益。面临银行净利差持续缩小,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应进一步明确自身优势,按照产品分类,梳理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贡献度,进而找到转型的突破口。二是建议建立对发现内控缺陷的分析排查机制,不断提升内控评价水平。
(四)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1.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现场或通过线上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高管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流程,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2.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
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入交流。
3、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参加业绩发布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加强自身学习。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等方面加深了理解,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3家,2023 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6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
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刘志友
附件3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周芬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本人周芬, 1981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电科第五十五所运行管理部副主管,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嘉合基金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助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召开股东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弃权情形。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行内组织的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及持股管理、独董新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参加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本人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基层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风险管理、绩效薪酬、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所在的审计委员会完成《四位一体 统筹推进,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强化激励约束作用》调研报告1篇,提交董事会听取。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薪酬管理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披露了3项关联交易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相关议案经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严格执行《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行领导薪酬分配等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及行领导薪酬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发表意见建议情况。一是加强对于分支机构客户经理的培训,强化风控全流程,从源头上把控不良风险。二是加强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对接。三是加强对降本增效的专题研究,不断提升降本增效水平。
(四)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1.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现场或通过线上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高管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流程,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2.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入交流。
3、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参加业绩发布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加强自身学习。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等方面加深了理解,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3家,2023 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9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周芬
附件4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程乃胜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本人程乃胜,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职律师。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南京审计大学审计法研究中心主任,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召开股东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作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弃权情形。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行内组织的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及持股管理、独董新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参加了
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本人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基层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所在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完成《紫金农商银行培训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篇,提交董事会听取。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薪酬管理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披露了3项关联交易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相关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严格执行《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行领导薪酬分配等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及行领导
薪酬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发表意见建议情况。一是建议2023年高管考评落实岗位责任制,把责任压实到个人。二是建议利用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机会,更充分地发挥外部审计机构在内控中的作用,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机构和内审结合起来,配合监管机构严监控,不仅是防范风险,对绩效本身也会产生积极作用。
(四)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1.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现场或通过线上等形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高管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流程,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2.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入交流。
3、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参加业绩发布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
司的评价。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加强自身学习。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等方面加深了理解,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3家,2023 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程乃胜
附件5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岑赫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本人岑赫,1968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国营北京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公司会计、财务科长,通海建设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财务顾问。现任北京振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广西册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百色百香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阳光通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百色百香酒业有限公司监事、百色百香林源种植有限公司监事,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本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2023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召开股东会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对提交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议案,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在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反对、弃权情形。
(二)参加培训、调研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行内组织的反洗钱、商业银行董监高行为准则及持股管理、独董新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参加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
本人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基层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所在的审计委员会完成《四位一体 统筹推进,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强化激励约束作用》调研报告1篇,所在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完成《紫金农商银行培训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篇,均提交董事会听取。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薪酬管理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披露了3项关联交易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相关议案经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人对相关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严格执行《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行领导薪酬分配等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及行领导薪酬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发表意见建议情况。一是建议以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为契机,计财、审计、风险等专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与审计机构多沟通交流,做好财务核算工作,通过双方的协作,把更换事务所的工作交接好,落地好。二是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增收方面建议参考同类型优秀农商行的激励机制和举措,结合本行优劣势,找到业务突破口。节支方面,从成本结构来看,业务及管理费仍在增加,增幅大于营收增幅。建议在全面预算基础上进行费用管控分解,使预算更加精准。
(四)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1.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人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现场或通过线上等形
式,与董事长及各董事、高管层成员保持日常联系,加强与监事会及各监事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流程,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2.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就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重点领域的风险揭示和防范化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责任认定、内审人员和队伍建设、内外审协同等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入交流。
3、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参加业绩发布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加强自身学习。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等方面加深了理解,切实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超过3家,2023 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6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岑赫
报告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苏银保监办〔2023〕9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立足我行“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将2023年三农金融工作实效及2024年三农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2023年经营情况
三农监管指标:截至2023年末,我行涉农贷款余额182.58亿元,较年初增加26.18亿元,增速16.74%,高于全行各项贷款(含票据)平均增速6.18个百分点。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为38.45亿元,较年初增加4.82亿元,增速为11.32%,高于全行各项贷款(不含票据)平均增速1.42个百分点。
农业重大项目:2023年南京市全部重大农业项目111个,我行已经合作项目24个,贷款金额4.86亿元。
农户金融服务:截至2023年末,我行已完成463个村社整村授信,建档52.52万户,预授信381亿元(户均10万元)。
全行累计实现用信7770户,用信金额11.3亿元,有余额户4835户,贷款余额4.96亿元。
农村金融服务站:截至2023年末,我行农村金融服务点414家,服务点实现“农商?苏服办”功能“三专”、“二专”点共300家;全行完成数字人民币服务点升级改造100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至2023年末,我行在与市农业农村局战略合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惠农金融产品“金陵兴村贷”推广力度,进行批量预授信,累计预授信村(社)463个,授信金额达4.57亿元 。
二、2023年工作举措及成效
2023年,我行以与市农业农村局战略合作为引领,围绕健全三农配套机制、聚焦三农重点项目、创新三农金融服务三个方面,不断提高服务三农主体的金融服务质效。
(一)健全三农配套机制,加强考核引领
1.专营机构推动机制
组织架构方面,总行层面成立专门三农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推动涉农贷款业务,深化农业、农民、农村三类主体贷款产品的创新与对接工作。随着2023年6月组织架构调整,三农金融工作的牵头职责已顺利由零售金融部转至公司金融部/普惠金融部,公司金融部/普惠金融部整合部委办局等资源,高效推动三农业务全面发展。
尽职免责方面,根据《普惠金融及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
责管理暂行办法》(紫银发〔2020〕305号),明确15项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对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将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以解除其后顾之忧,鼓励其更加积极地投入到三农金融服务工作中。
2.专项流程审批机制
推行“135审批模式”,确保1000万元以下贷款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针对100万元经营性贷款,实施单人审批模式,简化审批环节。同时,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办结机制,实现3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线上化整村授信,推动农户小额贷款服务升级。对于其他贷款,开展白名单续授信机制,简化续授信流程,减轻客户负担。
3.专业产品推广机制
深化产品创新,优化政银类产品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陵惠农贷”、“惠农快贷”、“苏农贷”等产品,同时推出自主研发类产品针对农家乐、民宿等特色客群的“民宿贷”,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创新推出“金陵兴村贷”,填补市场空白。另外,进一步完善品牌类产品针对农民贷款,完善“金陵惠农小额贷”的用信方式,以满足不同农户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4.专项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涉农及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确保增速不低于全行各项贷款增速。在产品定价方面,对金陵惠农贷等涉农产品给予内部
转移定价补贴,以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在考评机制方面,明确2023年涉农及小微贷款专项考评机制;在经营目标考核方面,将“涉农及小微贷款”、“普惠型涉农”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并设置较高权重;在分管行长考核方面,将“涉农及小微贷款”等指标纳入公司副行长考核,将“普惠型涉农贷款”、“普惠金融服务点”等指标纳入零售副行长考核,推动分(支)行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力度;在专项竞赛方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访、农户走访及用信、苏农贷和省农担贷款余额增长等指标纳入考核,以推动业务全面发展。
(二)聚焦三农重点项目,加强过程管理
根据省、市下发的2023年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我行响应迅速,快速布置走访对接工作。围绕“产业”、“农民”两个主体,全方位开展金融支持三农工作。
1.聚焦三农主体走访对接
一是加强全面走访。2023年5月,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约6000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我行通过大零售营销平台系统,辅助客户经理上门实地走访,定点打卡,并通过过程管理、有效走访要求、走访计价等举措扎实推进走访工作,截至2023年末已完成全部走访任务。二是加强过程管理。总行按日通报走访数据,定期督导走访进度落后的分(支)行、客户经理,持续跟进走访进度和实效。以“金陵惠农贷”、“省农贷”、“苏农贷”、“金陵惠农小额贷”等重点产
品为营销抓手,结合走访工作,提升我行重点产品的产能,加强对三农主体的金融服务。
2.聚焦农业农村重大项目
一是加强重点项目对接。积极对接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2、2023年111个南京市重大农业农村项目(不含高淳溧水),通过总行、分支行上下联动营销,已合作项目24个,贷款投放4.86亿元。如支持南京农副产品综合物流场站改扩建二期项目贷款9700万元、江苏康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冷库设施建设项目贷款400万元、南京市浦口区南京麦浦农林科普乐园项目建设3700万元、南京国家农创中心管办实验室建设3995万元等。二是加强推动农业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当地基本农田和高质量农田建设,金融支持农村防汛防旱和供水保障,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截至2023年末,我行发放农田建设方面贷款2.22亿元。如支持六合区金牛湖街道仁和片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300万元、浦口区星甸街道后圩地区基本农田建设等。三是加强融资对接工作。2023年我行陆续参加了8场由南京市农业农村局主办的“科金兴农”创新式服务专项对接活动,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牵线搭桥,我行积极对接产业链主导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打造龙头企业上下全产业链贷款。
3.聚焦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一是金融支持粮食安全。我行跟踪春耕备耕、三夏等重要农时节点的金融需求,充分保障农业主体的粮食信贷资金需求。截
至2023年末,我行发放粮食种植、收购、加工环节贷款资金12.6亿元。二是金融帮扶种业高质量发展。种业高质量发展,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我行主动对接制种企业名单,重点为持证种业企业名单。截至2023年末,我行发放种业贷款1.17亿元。
(三)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加快提档升级
1.“整村授信”与“线上增值”
一是创新“整村授信”服务。截至2023年末,我行已完成463个村社整村授信,建档52.52万户,预授信381亿元(户均10万元);全行累计实现用信7770户,累计用信金额11.3亿元。二是持续提供线上增值服务。我行新推出“E路有我”“紫金优选”主题直播带货活动,已为相关农业经营等主体直播带货17场,直播观看人数近30万,累计销售商品近5200多件,销售商品金额超33万元。同时,开展线下异业联盟,把办公营业场所变身“特卖场”,为更多商户拓宽销路提供了新路径。如南京富蓝特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南京禄口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格冠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
2.“最后一公里”与“驻村工作日”
一是优化“最后一公里”农村服务金融点功能。截至2023年末,我行普惠金融服务点共414家。其中活跃服务点285家,站点活跃度69%。2023年服务点共计办理业务69.49万笔,金额
1.88亿元,其中办理取现10.97万笔,金额6140.01万元;办理转账7.35万笔,金额6953.73万元;办理缴费12.56万笔,金
额1606.79万元;办理消费38.62万笔,金额4145.4万元。覆盖涉农村(社)379家、较年初新增179家。服务点在原有取现、转账业务等基本功能上,新增电费、电话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水费等缴存功能。同时积极推动政务通办功能向服务点延伸,截至2023年末,我行服务点实现“农商?苏服办”功能“三专”、“二专”点共300家;全行完成数字人民币服务点升级改造100家。二是首创拎包下乡“驻村工作日”活动。为进一步践行乡村振兴工作责任,不断丰富本行在城乡区域的金融服务,下沉服务重心、坚持拎包下乡,制定了《“驻村工作日”实施方案》,每个社区驻村人数不少于2人,施行挂牌上岗,亮明身份;组织辖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存量或潜在客户召开金融座谈会,做好金融咨询服务;在村社设立金融咨询窗口,提供业务集中办理服务。全行206名员工作为驻村网格联络员,累计开展驻村活动983场次,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累计参与近3万人次。
三、2024年工作计划
(一)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支农支小”
一是立足“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大零售尤其是三农金融服务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推动与地方同频共振。进一步提高支农支小业务指标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与高管和中层干部的履职评价与任用提拔挂钩。二是确保2024年三农监管指标
达成。2024年涉农与小微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不低于监管考核要求,涉农小微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均不低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
(二)聚焦重点项目,坚持“拎包下乡”
一是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与政府部门、农业企业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项目的实施和落地。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分享项目进展、市场需求等信息,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共同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升项目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二是加大“一村一网格”走访力度。持续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街道、社区等多级政府部门对接,结合批量授信名单,按照“一村(社区)一网格”,要求网格内业务骨干全覆盖走访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股份合作社,实现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全面走访。在全面走访对接的基础上,针对股份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不同客群,逐户了解用信、融资需求,促活授信额度。通过全面走访,业务骨干全覆盖走访对接新型农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满足“三农”领域客户差异化需求。三是加大“金融服务站”推动力度。2024年我行将加大涉农村社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数量,重点在服务点覆盖率较低的浦口区、江宁区开展服务点布设。在未建设服务点的涉农村社中筛选盲区,合理建设服务点。通过站点新设和调整方式,年末实现服务点在我行辖内379个涉农村社覆盖率达100%。结合省联社与省政
务办的业务合作,持续加载“农商-苏服办”功能,逐步打造“政务、村务、商务、金融服务”四务融合服务点新模式。通过与政务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共建丰富服务点功能,进一步挖掘农村居民在生活服务、金融服务、政务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打造“就近办”“家门口办”的服务品牌。
(三)聚焦三农领域,坚持“创新驱动”
一是提升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为满足三农领域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针对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主体的特点,我行推出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贷款产品。同时,我行还将积极推广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我行将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此外,我行还将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三农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二是丰富多元化融资方式。通过发行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优惠的贷款政策,如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以减轻项目方的融资压力。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我行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三农领域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通过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农业产业链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农民的资金安全。同时,我行还将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金融服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该报告涉及数据均来源于监管口径。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