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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婉璐联系电话:010-6083698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宁联系电话:010-6083698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4,675,32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48,37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7,751,618.14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8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4月14日止,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999,999,993.76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7号),截至2023年4月17日止,中信证券将扣除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含税)612,000.00元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2,999,387,993.76元划转至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的保

荐协议。2022年4月18日,公司就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事项进行了公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前次提交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浙江新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4日及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

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021年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与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后公司仍持续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逾期6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新能源”),公司出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自查确认相关事实违规后,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予以公告,弥补了程序瑕疵。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补充审议与关联方浙能电力共同设立绿能新能源事项,并于2022年4月20日予以公告。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上交所于2023年3月出具了《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42号),对发行人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利、时任财务负责人杨立平予以监管警示,同时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对发行人、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保荐人已在事项发生后敦促发行人整改。保荐人在本年度现场检查中,对上市公司采取了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访谈相关事项责任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采取了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开展合规培训等整改措施。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2024年1月,公司存在将其他银行账户两笔资金误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形,金额分别为5,512.60万元和122.45万元。针对上述两笔误操作,公司均于当天发现错误,并及时退回至原账户。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人对上市公司采取了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检查转账凭证以及访谈财务负责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针对误操作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加强财务操作人员业务及合规培训、加强资金划转审核与复核以及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整改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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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璐 李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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