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2012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11月30
日以当面送达方式送达。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安保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的 2012 年度审计机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与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合并后,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团
队和业务转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外统一使用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体资格。为此,公司将 2012 年度的审计机构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为建立与公司业绩和长期战略紧密关联的长期激励机制,完善薪酬结构体
系,为公司的业绩长期持续增长奠定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确保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