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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起步: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起步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的具体内容

饶聪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监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具体内容

李有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你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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