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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以在董事会中更好地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三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运营情况与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四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内容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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