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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得利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思淼、郭家兴

6、项目联系人:刘思淼

7、联系电话:010-56052589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330

3、注册资本:63,604.984万元

4、注册地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5、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6、法定代表人:郑思敏

7、实际控制人:郑和平

8、联系人:刘鹏

9、联系电话:0536-633903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期首日:2022年1月14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2月25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4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明确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持续督导公司的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持续督导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持续督导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持续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培训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积极规范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讨论,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为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的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报告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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