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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杨阳、廖君
联系电话010-5683958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24.SZ
注册资本2,676,703,835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6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1单元1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6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朱兴明
实际控制人朱兴明
联系人陈晨、曾艳
联系电话0755-831857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6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

注:注册资本为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项目工作内容
情况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22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22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2,106,043,479.26元,用于收购汇川控制49.00%股权、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累计投入总额1,960,595,784.52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75,393,438.58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汇川技术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0年度汇川技术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5日对汇川技术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汇川技术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汇川技术不存在非法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汇川技术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朱兴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汇川技术不存在非法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汇川技术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朱兴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汇川技术不存在非法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内部控制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5日对汇川技术2021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汇川技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汇川技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汇川技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
项目工作内容
具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对汇川技术增加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创联电气传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对汇川技术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投资设立苏州汇创聚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汇川技术及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汇创聚新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现金管理 保荐机构于2020年11月13日对汇川技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6月28日对汇川技术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项目工作内容
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5日对汇川技术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其他 保荐机构于2021年8月24日对汇川技术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
项目工作内容
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1年8月24日对汇川技术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8月24日对汇川技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对汇川技术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汇川技术总部大厦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已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汇川技术总部大厦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对汇川技术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汇川技术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且公司为此事项制定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19日对汇川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项目工作内容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解除限售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综上,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5日对汇川技术关于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买方信贷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公司开拓新市场,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5日对汇川技术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5日对汇川技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关于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买方
项目工作内容
信贷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公司开拓新市场,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调整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对汇川技术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金额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荐机构对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项目工作内容
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将苏州汇川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将苏州汇川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将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将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和数字化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将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和数字化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关于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买方信贷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公司开拓新市场,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买方信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9日对汇川技术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汇川技术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且公司为此事项制定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项目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阳 廖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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