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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瑞联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相君、衡硕被保荐公司代码:688550

重大事项提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批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75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57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403.5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项 目工作内容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6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项 目工作内容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1、2022年,陕西证监局在对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公司在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202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要求公司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就上述问题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了回复及整改情况报告,并按照整改报告进行了有效整改,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2、2023年12月8日,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乔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乔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54号),乔木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4,362股,相较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数量超出1,500股,超额减持金额为54,391.65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前述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乔木予以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3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乔木就其前述违规减持的相关问题下发了口头警示。乔木已就该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及整改。
项 目工作内容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6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两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项 目工作内容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吕浩平、李佳凝、刘晓春于2018年8月21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上保持一致,协议有效期至瑞联新材发行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止。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发行上市,即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吕浩平、李佳凝、刘晓春于2023年7月21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确认于2023年9月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9月1日到期后终止。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公司已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项 目工作内容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该等事项。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6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项 目工作内容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3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月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3年4月1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3年4月1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14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显示技术升级切换风险

在显示领域升级迭代的过程中,若公司产品技术研发创新跟不上市场对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或持续创新不足、无法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可能会受到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的冲击,将导致公司的产品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及市场地位面临下滑的风险。

2、显示材料研发风险

公司的显示材料生产模式主要为定制化研发生产,需要根据下游客户的特定技术要求,进行定向的合成技术工艺开发,实现经济规模化的生产方案设计。如果下游客户对产品技术指标进行调整,或者提出新产品开发相关的采购需求,公司也需随之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设计出相应的产品方案。公司的主要显示材料产品包括OLED材料和单体液晶,其中OLED材料作为新型显示材料,目前行业内终端材料制造商较多、技术方案更新快。在OLED终端材料快速升级迭代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跟不上终端客户的技术需求,则存在因竞争力不足导致的客户合作不利风险。

3、研发人员流失风险

高端显示材料和医药行业属于人才密集型行业,对研发技术人员依赖较高,尤其是高端研发人员对公司研发实力与技术创新至关重要,是公司核心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行业内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客观上存在研发团队人员流失的风险。如果发生研发人员大量流失的情况,将对公司的产品开发和技术

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4、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有机新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司不能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技术、数据、保密信息泄露进而导致核心技术泄漏的可能。如果相关核心技术泄密并被竞争对手获知和模仿,将可能给公司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格局有关。未来如果前五大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出现突然性的大幅下降,且对其他主要客户的销售增长无法弥补,则公司可能面临因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2、医药中间体CMO/CDMO业务单一产品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医药中间体CMO/CDMO业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PA0045,医药中间体业务存在单一产品占比较高的风险。同时,目前公司PA0045的下游应用产品仅有艾乐替尼一款终端药品。未来,若客户不再从公司采购PA0045,或由于相关终端药品需求下降或终端药品退出医保目录等原因导致PA0045的采购量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况,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其他的医药中间体产品,则公司将面临医药中间体CMO/CDMO业务下滑的风险。

3、显示材料及医药中间体毛利率下滑风险

未来若上游原材料价格上升、市场需求持续下滑致使销量降低从而导致规模效应进一步减弱、高毛利产品销售占比下滑,显示材料毛利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此外,未来若公司未能保持议价能力与成本管控能力,亦会对公司显示材料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客户增加订单规模、医药中间体新品种采购进入稳定阶段、或调整工艺路线等情况下,客户可能协商对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价,如生产成本不能相应降低,则医药中间体毛利率可能会随之降低。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属于有机新材料行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三废”排放和综合治理的合规性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未来如果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排污违规、污染物泄漏、污染环境等情况,将面临被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整改的风险,从而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属于有机新材料行业,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物质及有毒原料的使用。未来如果设备老化毁损、人为操作不当或发生自然灾害,可能会导致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生产事故,将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内控风险

1、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若主要股东未来发生经营理念分歧,则可能存在决策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增加等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存在因股权分散而导致的控制权变化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生产中会采取超额投料的方式以保证目标产量,由此可能导致一定数量的超额产出,存在因库存产品增加导致的减值风险。公司存货主要构成是库存商品,存货绝对金额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公司所处的新材料领域具有产品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在此行业背景下,未来可能面临因产品技术更新、市场需求环境变化、客户提货延迟甚至违约等情形,导致存货减值大幅增加的可能。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风险

为了应对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及IPO募集资金对蒲城工厂进行了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期末在建工程的逐步转固会进一步增加固定资产的折旧规模,且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初期阶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公司未来市场及客户开发不利,不能获得与新增折旧规模相匹配的销售规模增长,则公司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税收优惠变化风险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被有权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的产品以外销为主,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政策。如果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公司未来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行业风险

1、产品降价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为有机新材料,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部分主要产品的价格略有下调。从新材料行业来看,“量升价跌”为行业内常见的销售情况,这既与行业整体的价格波动相关,也与规模化生产带来的成本优化,从而销售价格同步下调有关。显示面板的价格波动会向上游材料供应商传导,影响显示材料的销售价格。随着中国内地TFT-LCD面板企业高世代线产能扩张,占全球出货比例大幅提升,TFT-LCD面板呈现量升价跌趋势。若公司未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降价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基础化工原料和各类定制初级中间体,原材

料的价格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近年来随着国内环保政策的趋严,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有不同程度的价格上涨。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普遍性大幅度上涨,且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同步上调,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显示行业市场波动的风险

公司显示材料产品的终端应用领域主要为显示面板,若下游终端市场需求大幅减少,将对产业链上游材料端的供应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无法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对客户的供应份额,公司将面临显示材料业务下滑的风险。

(六)宏观环境风险

1、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的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日本、欧洲和韩国等地区。未来,若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局势、与中国的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汇率波动风险

发行人的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因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发行人面临因人民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风险。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208,162,739.171,480,379,426.82-18.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181,283.39246,538,464.91-45.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6,683,527.35224,541,259.97-48.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9,348,659.97193,633,969.15132.06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940,613,181.002,955,503,428.16-0.50
总资产3,323,862,100.183,340,456,607.74-0.50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82.52-61.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82.52-61.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52.30-63.0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548.53减少3.99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957.77减少3.82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9.367.05增加2.31个百分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816.27万元,同比下降18.3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18.13万元,同比下降45.5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668.35万元,同比下降48.03%。其中营业收入变动主要原因是受到显示材料行业下游终端消费电子需求持续冷淡的影响,显示材料板块销量下降。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降幅度高于营业收入主要是营收下降致使规模效应减弱、单位生产费用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

132.06%,主要是消化库存策略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下降所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比下降61.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下降63.04%,主要是净利润下降及股本增加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专用有机新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公司核心技术

均来自于自主研发及生产过程中的不断优化,不存在依赖外部购买或合作开发的情形,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技术的完整所有权,公司通过申请专利及制定严格的保密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对核心技术予以保护。公司形成了“OLED研究部、医药研发部、液晶研发部进行新产品研发,中试研究部开展中试产业化放大,项目发展部专注新业务领域拓展、质量检测部完成分析测试”的多维度研发技术体系,不断推进技术的精细化研究和升级,目前已建立了涵盖合成方案设计、化学合成工艺、纯化技术、痕量分析、同位素分析、量产体系六大方面的十五项专有技术体系,覆盖了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库全过程的工艺路线、生产步骤、操作要点、性能指标控制等各个方面,响应速度快,研发效率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8项,累计已提交申请待审核授权的专利46项。

公司以应用性的技术研发为主,研发技术产业化能力较强,可不断优化改进技术方案,提高产品量产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在保证研发成果转化率的基础上降低产业化实施风险,速度快、成功率高。目前公司已拥有超过100人的经验丰富的中试团队,中试完结项目成功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为公司产品竞争力不断提高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公司历年研发投入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并稳步提升,2023年全年研发投入共计11,307.76万元,同比增加8.30%。公司科研团队与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开展持续、稳定的技术交流,及时掌握行业相关最新发展动态与产品趋势,不断提升研发手段、更新研发设备、增强研发实力,同时深化产学研融合,始终保持公司研发能力走在领域前沿。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8项,其中发明专利76项,实用新型专利12项,累计已提交申请待审核授权的专利为46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44,471.10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48,659.8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8,727.33万元),该等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投资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184,403.59
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144,471.10
其中: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置换金额2,009.99
募集资金直接投入金额142,461.11
加:累计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909.94
加:累计现金管理取得投资收益2,820.18
减:累计银行手续费支出2.78
减:尚未赎回的结构性存款本金21,000.00
募集资金期末余额27,659.82
其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7,659.82
转存通知存款账户余额20,000.00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相君衡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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