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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4-066债券代码:123063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05月07日(星期二)14:3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5月07日9:15起至2024年05月07日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82,133,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0,772,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6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6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6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6%。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85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8%;反对3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王浩宇、王冲、谢永生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252,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3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王光敏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871,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45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

关联股东王浩宇、王冲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78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3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79%;反对3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温生俊律师、黄国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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