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告)
? 涉案金额:案件一4,584,090元,案件二3,346,56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亚星公司”)与原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0102民初50457号),与原告哈尔滨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0102民初50459号),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50457号、(2023)黑0102民初50459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被法院驳回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亚星客车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 | 一审判决结果 | 二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4)黑01民终1343号(一审案号:(2022)黑0102民初50457号)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一审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4,584,090元 |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丰达客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69,017.83元; 2.驳回丰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48,473元,由本公司负担40,352元,丰达客运公司负担8,121元。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费43,473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已终审判决 |
(2024)黑01民终1334号(一审案号:(2022)黑0102民初50459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3,346,560元 |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浩达客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346,560元; 2.驳回浩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33,572元,由本公司负担。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费33,572元由本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已终审判决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