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007,588,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0元(含税),本次实际分配现金股利共计322,428,189.44元。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留存未分配利润4,490,590,954.54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7,588,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8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3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673 | 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 |
2 | 01*****857 | 孙彭生 |
3 | 01*****856 | 陈增良 |
4 | 01*****470 | 付 卿 |
5 | 01*****855 | 杨自亮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7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2003室;
咨询联系人:吴继业;咨询电话:0516-87661012;传真电话:0516-87661012。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