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不超过4.5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编号:2024-00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止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6,6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最高成交价为3.2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44,564,727.7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