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098号
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柯利达,A股证券代码:603828;
何利民,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7,327.10万元。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建筑幕墙投资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分别为2年、1年。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显示,“建筑幕墙投资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和2016年2月。但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补充公告,截至2024年2月29日,“建筑幕墙投资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已完成进度分别为46.84%、84.45%,未能按原定期限建设完成。直至2024年3月16日,公司披露将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的公告。
综上,公司在募投项目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届满后,
未及时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