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峡环保: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峡环保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金火联系方式:0591-38507870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一麟联系方式:0591-38507870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1号)核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8,415.8415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9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9.6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70.36万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6月23日全

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2XMAA10155

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海峡环保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海峡环保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兴业证券已与海峡环保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海峡环保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海峡环保未发生该等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海峡环保未发生该等情形。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海峡环保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海峡环保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海峡环保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海峡环保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兴业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兴业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海峡环保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峡环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峡环保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经核查,海峡环保未发生该等情形。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兴业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海峡环保未发生该等情形。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兴业证券持续关注海峡环保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海峡环保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海峡环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海峡环保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