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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投工业”)持有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股份”)417,563,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1%。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皖投工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35,074,01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皖投工业可以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皖投工业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417,563,21611.91%IPO前取得:417,563,216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皖投工业不超过:35,074,018股不超过:1%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35,074,018股2024/5/28~2024/8/27按市场价格于公司IPO前持有的股份经营发展需要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皖投工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重要承诺:

1、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华塑股份所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皖投工业将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情况、结合市场情况、公司股价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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