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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兴瑞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尤墩周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艳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取得并审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项 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自持续督导法定开始日起,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共发表专项意见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信息披露注意事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股东减持的注意事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及案例等方面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股东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9月26日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在本公司/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公司/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如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于2022年10月26日做出的《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②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③承诺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10月26日做出的《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③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④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⑤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若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⑦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⑧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2月14日做出的《关于认购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诺》: “①若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下同)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本企业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②若本企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③本企业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企业因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或可转债所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做出的《关于认购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诺》: “①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下同)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保证本人近亲属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也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②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人保证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③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因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或可转债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存在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14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深圳函[2023]77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2023年11月1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中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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