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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股权价值及6,347,593.8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291 财保19 号之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概况

根据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经年度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承诺的净利润,以此,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所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份进行保全,上述人员的相关股份已被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0291 财保19 号之二],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名下财产6,347,593.82元。(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291财保19号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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