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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1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庆、LIXIANG(李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庆、LIXIANG(李想):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2. 1亿元。公司2022年公司净利润1.7亿元,2023年大额亏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6.2.2条规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紫天科技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庆、会计工作负责人LIXIANG(李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紫天科技及宋庆、LIXIANG(李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紫

天科技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紫天科技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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