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68号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比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比逊”)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将554.2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南京比逊员工工资薪酬、厂房租赁费,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形。截至年报披露日,前述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1条、第6.3.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承诺项目一致,并认真和及时地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