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283100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雪食品”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保荐代表人 | 马如华、文光侠 |
联系电话 | 021-5252333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春雪食品 |
股票代码 | 605567.SH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00元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
法定代表人 | 郑维新 |
董事会秘书 | 李颜林 |
联系电话 | 0535-777679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0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雪食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8,888,679.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1,111.320.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09月30日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68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春雪食品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相比2020年度,公司2021年度营业利润下滑61.23%,净利润下滑61.88%,扣非后净利润下滑51.75%,主要系2020年厂区拆迁的非经营性因素、因特定事项以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均大幅上涨以及猪肉价格持续下跌及市场供给过剩导致鸡肉生鲜品价格持续低迷的影响。
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对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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