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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1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物流”)的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4月29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签署及前次履行情况

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于2022年4月29日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至2024年4月29日到期。在原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于2024年4月29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股权(份)

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股权(份)指签约各方所持有的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创联合”)、中创物流的全部股权

(份),包括:

1、本协议签订时签约各方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股权(份);

2、本协议签订后,签约各方因获送红股、受让、获赠、获授予或其它原因增加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股权(份);

3、因股权激励,签约各方获授含有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表决权的任何期权、期股、虚拟股票等形式的股权(份)表决权份额。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1、签约各方确认,各方同时担任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公司董事期间,将持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董事会上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2、签约各方确认,各方在持有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公司股份期间,将持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三)一致行动的具体事项

1、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中创联合和中创物流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向股东(大)会推荐(提名)董事或监事人选;

(3)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4)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其他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持充分一致;

(5)其他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2、签约各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前,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该一致意见对该等事项行使相应的权利,其中提案权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如果签约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各方合计持有股权(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签约各方同意不再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不推荐(提名)董事或监事人选或对表决事项共同投反对票。

3、签约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时,应委托签约各方的其他任一方按照一致行动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4、签约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四)一致行动的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

(五)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序后生效。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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