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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1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4-032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中创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继2024年2月6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400,000股、302,300股、280,000股后,拟于2024年2月7日起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李松青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葛言华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谢立军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李松青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9,400股,葛言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91,100股,谢立军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合计增持

股份2,57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

李松青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葛言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谢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上述三人为公司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的通知,李松青先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847,577.95元;葛言华先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3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9%,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49,304.73元;谢立军先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2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8%,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72,071.00元。

2024年2月7日增持计划实施前,三位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李松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1,0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8%;葛言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63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7%;谢立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64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4%;上述三人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44,35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79%。

3、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判断,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继2024年2月6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400,000股、302,300

股、280,000股后,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A股普通流通股股份。李松青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葛言华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谢立军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为自增持公告披露之日即2024年2月7日起 3个月内。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公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李松青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9,400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905.10万元;葛言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91,100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834.96万元;谢立军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70.86万元;合计增持股份2,57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实际增持情况符合增持计划,现已实施完毕。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涉及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持续关注了上述主体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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