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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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 - 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亚会专审字(2024)第 01370005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哈工智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ST工智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哈工智能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4)第01370014号)中“一、无法表示意见”所述,哈工智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及收入确认政策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以上缺陷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且广泛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ST工智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上述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哈工智能公司2023年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