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行使职权,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事项、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朱宁,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美国)、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加州大学终身金融教授,美国耶鲁大学国际金融中心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担任特聘金融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任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清华大学泛海讲席教授、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副院长。2021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对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二、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合理化意见,同时积极关注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为董事会的科学、高效决策及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谨慎、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朱宁 | 14 | 1 | 13 | 0 | 0 | 否 | 0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发展、薪酬、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各次会议,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定期报告及其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请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就年报审计工作安排、重要审计事项等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核查披露信息,充分发挥审核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战略发展委员会 | 薪酬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朱宁 | 0 | 0 | 1 | 1 | 1 | 1 | 4 | 4 |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公司于2024年12月修订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本年度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3月28日、4月24日、6月16日、12月10日发表了《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购买商品房的事前认
可独立意见》及《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协议条款的独立意见》。
(二)相关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本人在2023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购买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2、本人在2023年3月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3、本人在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4、本人在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占
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对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独立意见》。
5、本人在2023年6月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在2023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本人在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8、本人在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关于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9、本人在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1、本人在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延长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12、本人在2024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调整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增持价格的独立意见》。
13、本人在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协议条款的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调研公司项目,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发行股份购买关联方资产等相关事项。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本年度内,本人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提议召开董事会;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表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朱宁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