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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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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亚会专审字(2024)第01110043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超华科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超华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超华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六、6所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超华科技公司应收深圳市天越工程有限公司34,451.35万元,超华科技公司对其缺乏信用管理,未能有效执行款项支付审批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应收款的催收制度,导致相关款项未能及时收回,存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且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款项性质和商业实质。超华科技公司在信用管理制度、资金支付审批、应收款催收回笼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1所述,超华科技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初 590 号】,因赵继增先生就与梁健锋先生借款纠纷案起诉至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梁健锋偿还原告赵继增借款本金 2亿元及对应利息,被告超华科技公司以被告梁健锋上述债务当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向原告赵继增承担赔偿责任,超华科技公司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7,471.47万元。超华科技公司在印鉴审批制度、担保审批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六、8所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超华科技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待处理财产损溢32,051.72万元,为超华科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由于停产、产品退货、报废等原因出现存货盘亏。超华科技公司在存货监盘、仓储管理制度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导致超华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上述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超华科技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2024年4月28日对超华科技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超华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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