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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第一次会议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04月2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04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应到独立董事4人,实到独立董事4人。会议的人数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一、关于对《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所涉及的事项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公允反映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四、关于对《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但我们认为内部控制在具体执行过程存在一定瑕疵和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如高鸿股份于2019年8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科技公司”,2021年12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承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高鸿股份因该承诺函被科技公司供应商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该事件对高鸿的声誉及其经济利益也造成了一定损失,此教训应认真吸取。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内控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高度重视上述意见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将敦促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风险因素,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对《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我们认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均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财务公司的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风险,其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评估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

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沟通,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尊重并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解决落实相关措施,督促公司推动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八、关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2023年度公司担保除为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全部为全资子公司因向购房人预售房屋提供的对外担保,无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其他担保。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同时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的

情况。

九、关于对《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的意见

因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标、人员离职、部分人员不再具有被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决议。

独立董事:万岩、杨晓锋、张天西、张伟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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