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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29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4)00292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选取基准为公司收入,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和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关注公司的利润和收入,高鸿近几年税前利润不稳定且金额较小,故采用收入作为确定重要性水平的计量基础,鉴于公司2023年度的收入结构中毛利较低的IT销售业务占比及金额较大,若选用收入总额的0.5%,则总体重要性水平较高,我们选择收入总额的0.2%为基础,计算出总体重要性水平适当取整为1000万元,并与其他基准比较(资产总额的0.2%,约为1800万元),故我们认为1000万元的整体重要性水平是合理的。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50%计算,公司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为500万元。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13.2或有事项所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实道公司”)将高鸿股份公司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年12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高鸿股份系债务加入,裁定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公司共同支付实道公司货款282,942,344.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高鸿股份独立支付律师费。截止2023年12月31日,高鸿股份因该诉讼被冻结银行存款269,085,093.11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就上述案件于2023年2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报告日尚未有进一步结果。

如财务报表附注13.2或有事项所述,高鸿股份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主张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399,861,496.00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008,828.3元,同时主张高鸿股份承担债务加入责任。高鸿股份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高鸿股份2019年出具了《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所致。本次12起诉讼与上述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如财务报表附注“15.4其他(2)”所述,报告期内,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关于对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国家审计署认定涉案业务无实物流转并要求立行立改。因此,高鸿股份2021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存在差错的可能,高鸿股份待收到二审生效的判决结果后予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合理整改措施。

因该案件较复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高鸿股份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6.7.1其他应收款所述,高鸿股份对南京庆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百)其他应收款3亿元,为预付资产购置款,期末计提坏账准备327.00万元,高鸿股份已提供关于资产转让的备忘录,但未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因未获取到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对南京庆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减值准备计提

如财务报表附注15.3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所述,天津凯乐

商业广场项目自2014年签订房屋长期租赁协议租赁房屋后,一直未使用或对外出租。截止2023年12月31日,高鸿股份账面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余额67,924,072.85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长期租赁房屋装修费用45,880,000.00元。使用权资产长期未使用或出租,未产生收益,存在减值迹象。高鸿股份未对天津凯乐商业广场进行减值测试,我们无法判断高鸿股份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长期租赁房屋装修费用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三、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另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1、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13.2.2 涉诉事项(2)所述,2024年4月,公司在该9起诉讼中部分被冻结的资金共计128,220,587.64 元已解冻。我们对高鸿股份诉讼律师进行了函证,函证了诉讼的最新进展及可能的结果,律师回函表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较大。故上述重大诉讼并不必然导致高鸿股份产生较大损失,且诉讼结果仅影响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项目,不会对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造成影响,因此不具有广泛性。

国家审计署通知表明高鸿股份2021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存在差错的可能,高鸿股份待收到二审生效的判决结果后予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合理整改措施。该事项不会对报告期及比较期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6.7.1其他应收款所述,高鸿股份对南京庆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百)其他应收款3亿元,为预付资产购置款,高鸿股份未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及评估报告等确认资产公允价值的依据,我们无法判断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仅影响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不会对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造成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不具有广泛性。

3、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减值准备计提

天津凯乐商业广场自2014年签订房屋长期租赁协议租赁房屋后,一直未投入使用,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未进行减值测试,我们无法判断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长期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该事项不会对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造成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不具有广泛性。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对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五、信息披露(三)”的要求,形成保留意见不具有广泛性判断依据:

1.上述事项仅对财务报表特定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其他主要组成部分形成重大影响;

2.保留意见事项不会使高鸿股份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高鸿股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这些事项,能够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因此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因此,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高鸿股份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五、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上期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财务报表附注13.2或有事项所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实道公司”)将高鸿股份公司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年12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高鸿股份系债务加入,裁定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公司共同支付实道公司货款282,942,344.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高鸿股份独立支付律师费。截止2022年12月31日,高鸿股份因该诉

讼被冻结银行存款267,271,758.35元。高鸿股份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该案件较复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重大诉讼尚未完结,因此2023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期尚未消除。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高鸿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2023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云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君亮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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