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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审 计 报 告

AUDIT REPORT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741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高鸿股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高鸿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一)应收账款管理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高鸿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24,045.9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1年以内的为63,935.09万元,1-2年的为46,476.26万元,账龄2-3年的为85,023.97万元,其余为3年以上,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期末余额的比例为71.46%。

高鸿股份大额应收账款过信用期未收回,账龄较长且金额重大,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我们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重大诉讼

高鸿股份于2019年8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年12月份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承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年,高鸿股份因该承诺函被科技公司供应商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2022年度,高鸿股份在内部控制评级报告中说明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高鸿股份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12起案件与之前案件原由一致。上述诉讼涉案金额重大,且结果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重大诉讼对高鸿股份内部控制的影响,无法判断高鸿股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高鸿股份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云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君亮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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