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的确定和罢免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且须报董事会批准。委员会配有一名专职秘书,该秘书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事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秘书管理审计事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事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相关材料的起草、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记录及日常工作的联络协调;
(四) 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情况的调查了解、监督和核查工作;
(五)审计委员会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事务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事务小组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至少三日之前发给委员会各位成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议程;
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拟定,会议材料由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事务小组准备并在会议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事务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独立审计员或其他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获该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纪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
2、会议议程;
3、委员的发言要点;
4、会议每项决议的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纪录及其他会议资料应并入董事会文件,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所有决议均须按相关规定和权限范围,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批准或交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由公司管理层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记录中应有公司相关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对拟提交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应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并在年报中披露。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议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