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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参会委员人数不足2/3,致使会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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